江西樟树四男子结伙盗掘古墓葬获刑并罚金
发布日期:2019-05-09 作者:李丹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持钢钎在樟树市某乡镇矗湖山上探到墓葬。过了几天,被告人孙某甲邀被告人孙某乙去挖墓,被告人孙某乙因父亲做寿,便叫被告人章某某跟着被告人孙某甲去挖墓。被告人孙某甲、章某某携带铁锹、钢钎、铲子等来到矗湖山挖墓,两人从墓葬中盗得古钱币、黑色金属丝等物。在挖墓过程中,被告人孙某甲感觉该墓葬旁边还有墓,次日被告人孙某甲又邀集被告人周某携带铁锹、钢钎、铲子来到此处继续挖墓,两人从墓葬中挖到了铜镜、古钱币等物。事后,被告人孙某甲将所盗赃物卖掉了。经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函[2016]1661号指定文物鉴定评估机构“江西省文物商店”鉴定,该处墓穴为清代砖室墓属古墓葬性质,具有较重要的历史与考古价值。
2016年10、11月的一天,被告人孙某乙、孙某甲看到樟树市某乡镇矗塘水库旁有墓砖露出来,遂持铁锹挖墓,但未挖到东西。经“江西省文物商店”鉴定,该处墓穴为清代砖室墓属古墓葬性质,具有较重要的历史与考古价值。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章某某、周某盗掘具有历史价值的清代砖室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在本案中事先持钢钎探墓,挖墓作案时被告人孙某乙叫上了被告人章某某,被告人孙某甲邀集了被告人周某参与挖墓,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章某某、周某在共同犯罪中没有参与前期探墓,系受他人之邀参与挖墓,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章某某、周某均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问题
- 涉嫌盗掘古墓葬量刑问题 3个回答0
- 传销组织总管级别,涉案金额200万,现被关押在江西樟树看守所 6个回答0
- 看了这报道:90后男子易某在江西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持刀抢劫了 6个回答0
- 我是江西樟树,我开三轮电瓶与一辆变更车道小车相撞,交警认定汽车全 1个回答0
- 我想找一个人行吗,江西樟树的,徐裕庆 0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廖某职务侵占单位18万余元,获缓刑
- 紧急提醒:个人销售抗原试剂违法!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 近距离安装可视门铃可构成侵害邻里隐私权——人脸识别装置侵害邻居隐私权案
- 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改判无罪案
- 【第274号】李某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起诉案
- 济宁某放火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王律师代理起诉获赔偿款
- 网络直播平台销售医用类面膜无资质法律风险及处罚
- 尹律师解读新《信访工作条例》八大亮点
- 申某某诉李某某等名誉权纠纷案
- 吴某甲等人申请执行陈某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件
- 丁某杨等人虚构债务被判拒执罪案
- 酒泉某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 赛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 曾望清诈骗案
- 靳利娟、罗安君等诈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