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系违章建筑为由起诉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被驳回
发布日期:2019-05-21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原告诉称
原告朱先生起诉称:被告杜女士、马先生系夫妻关系。2010年4月13日,我和两被告双方签订地基、房屋买卖预付定金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坐落在A镇C村XX路605号房屋作价252800元出卖给我。2010年3月4日双方签订“房屋卖尽契”,我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全部购房款,被告于立契之日向我交付该房屋,该房屋系被告向案外人刘先生购买,未办理产权登记。2016年9月份,该房屋因属于违章建筑而被强制拆除。综上所述,由于双方签订的关于A镇C村XX路605号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属于违章建筑,该违章建筑已经被拆除灭失,导致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依法应当予以解除。为了维护我合法权利,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判决解除我和被告双方签订的关于A镇C村XX路605号房屋的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我购房款2528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年利率6%计,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偿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杜女士、马先生未作答辩。
三、法院查明
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0年4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1份“地基、房屋买卖预付定金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坐落在XX县A镇C村XX路605号二层楼房一间以时价252800元价格出卖给原告。2010年4月17日(农历3月4日),双方签订了1份“房屋卖尽契”,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全部购房款,被告向原告交该房屋的原始契约,并将该房屋交由原告占有和使用。该房屋系被告向案外人刘先生购买,未办理产权登记,双方均无异议。2016年10月,A镇人民政府为了进一步加快C村城中村改造涉案房屋一并被拆除。
四、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朱先生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律师认为,农村房屋是否属违法建筑依法应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界定,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现原告仅凭涉案房屋没有产权证和审批手续,尚不能证实涉案房屋属违法建筑。目前作出禁止农村房屋买卖的规定只是一些政策性的文件,并不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强制性规定。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房屋买卖没有禁止性强制规范,原、被告双方买卖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该房屋买卖契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在购房时就知晓该房屋没有产权证书,现又主张涉案房屋买卖标的物属于违章建筑,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显然有违合同法规定的诚信原则,故对此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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