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行政法 >> 查看资料

房屋产权人将房屋赠与配偶等亲属,十年前就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了

发布日期:2019-06-27    作者:110网律师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赠与配偶子女等亲属,十年前就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了
于伏海
这几天朋友圈的律师都在欢欣鼓舞地刷屏一条新闻,那就是房屋产权人将房屋赠与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弟姐妹,政府不再向赠与人和受赠人征收个人所得税了。看到朋友圈的发的这个新闻,我很好奇,因为最近十年我办理的房屋赠与案件,赠与合同双方都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怎么突然之间又出现了从2019年6月开始不用缴纳所得税的规定?
按照朋友圈的新闻信息,我在百度搜索了《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我点开了百度提供的财政部官网的链接,该公告的文件号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落款日期是2019年6月13日,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也就是说,这个文件应该在2019年1月1日之前就形成了,但是财政部的网站却是在2019年6月13日公布,不知何故?
仔细阅读一下这个文件,我们可以看到关于房屋产权人赠与房屋的规定是在第二条里: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其实上述这一条第一款“关于将房屋赠与给配偶等人的规定”就是对财税〔2009〕78号第一条的重复,一个字也没改,也就是说,从十年前开始,房屋产权人将房屋赠与配偶等人,政府就不再向赠与合同双方征收个人所得税了。

这两个跨度十年的文件用的都是“无偿赠与”这个术语,让人好生奇怪。难道还有“有偿赠与”吗?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对赠与是这样规定的,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这个规定,赠与都是无偿的,将财产有偿给别人,那不是赠与,至于是什么法律行为,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是肯定不是赠与。
有人说有些赠与是有偿的啊,比如遗赠扶养协议,遗赠人承诺去世后将房屋赠与给扶养人,扶养人必须承担对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这不就是有偿赠与吗?我认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遗赠扶养协议跟赠与合同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概念,遗赠扶养协议不是有偿赠与。因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里在赠与前加“有偿”二字纯属多余,会让人们误以为还有“有偿赠与”这个法律概念。
财税〔2009〕78号这个文件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此条第一项说的是房屋产权人将房屋赠与给最亲密的八类亲属,赠与人和受赠人都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我们具体分析一下:
1,配偶。1994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男女,没有进行婚姻登记的,男女双方互为配偶,双方互赠房产,不纳个人所得税。1994年2月1日之后,以夫妻名义同居或者其他名义同居的男女,没有进行婚姻登记的,男女双方不是配偶关系,互赠房产,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也包括继子女,还包括收养的子女。
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都是有血缘关系的子女,婚生子女,就是男女双方登记结婚生下的子女,非婚生子女就是男女双方没有进行婚姻登记就生下的子女。
继子女,相对应的是继父母,继子女和继父母没有天然的血缘关系,比如,宋丹结婚后生下一个儿子,然后离婚又结婚,宋丹的再婚丈夫如果承担抚养教育宋丹与前夫所生儿子的责任,那他们就形成了继父和继子的关系,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继父母和继子女的法律关系跟有血缘关系的父母子女的法律关系是一样的,前提是二者之间必须形成抚养教育与被抚养教育的关系,比如宋丹离婚后将儿子送到自己娘家,让娘家人抚养教育,那宋丹的再婚丈夫跟宋丹的儿子之间就不能像有血缘关系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一样了。
收养的子女,跟养父母也是没有天然的血缘关系的,他们之间的关系适用收养法的规定,只有依据收养法办理了收养登记,那才能形成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办理了收养登记,养父母和养子女的法律关系就跟有天然血缘关系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一样了。天然的血缘关系是不可以解除的,但是收养关系是可以解除的,如果收养关系解除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就没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了。
3,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也就是爷爷和奶奶,外祖父母,就是姥姥和姥爷,或者外婆和外婆。具有血缘关系的孙子或者孙女将自己的房产赠与给爷爷奶奶,不纳个人所得说;不具有血缘关系的孙子或者孙女将自己的房产赠与给爷爷奶奶,也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比如张三(男)收养了一个儿子李四,依法办理了收养手续,李四长大后结婚未育,依法收养了一个女儿王小花,王小花长大后买了两套房子,王小花将其中一套房子赠与给张三,王小花和张三都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受赠人张三是王小花的爷爷,也就是祖父。
同理也可以适用受赠人是外祖父母的情形。
4,兄弟姐妹。这里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不包括堂兄弟姐妹。
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张男和李女结婚生下张小男和张小女,张小男和张小女就是父母同母的兄弟姐妹。张小男长大后与李小女结婚,收养了张一男和张一女,张一男和张一女也是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
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王大男和赵大女结婚,生有一子王小男,后二人离婚,孩子跟王大男一起生活,后王大男与刘大女结婚,生有一女王小女,刘大女不但悉心抚养教育王小女,还悉心抚养教育王小男,此时,王小男和王小女就是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根据上述文件,王小男和王小女互赠房产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规定第二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些人是“对赠与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呢?
我的理解是,肯定不是第一项说的八类人,也肯定不是第三项说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这三类人,肯定是这十一类人之外的人。那么是哪些人呢?举例说明:
比如,王朝年事已高,有一子已亡,王朝的儿子死亡后,王朝的外甥马汉赡养王朝,王朝有退休金够生养死葬,但是马汉天天来跟王朝说话聊天,还带王朝到全国各地旅游,王朝同意将自己的一套房屋赠与给马汉,此时王朝和马汉都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赡养并不是单指给钱。不知道我的这个例子恰不恰当,欢迎各位朋友赐教。
再比如,医院妇产科抱错了孩子,张龙的孩子张一龙被护士抱给了赵虎的妻子,二十年后,张龙找回了自己的亲生孩子张一龙,张一龙工作后,买了两套房子,赵虎夫妇没有房子,张一龙同意将自己的一套房子赠与给赵虎夫妇,此时赠与人和受赠人都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规定第三项,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取得房屋所有权时,不用缴纳个人所得说。
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房屋所有权,已经不是赠与和受赠与了。受遗赠人取得遗赠人的房屋所有权也不属于赠与和受赠与。所以,财税〔2009〕78号这个文件第一条的编辑是有问题的,应该改为两条,去掉“无偿”二字,如下:
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对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样一改,就将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属于继承法)跟受赠人(属于合同法)分开了,而不是像原来那样,让人们误以为赠与合同关系包括了继承法律关系和遗赠法律关系。
那么,什么是法定继承呢?法定继承就是法律规定的有继承权的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的继承,《继承法》第二章是专门规定法定继承的,法定继承跟遗嘱继承是相对的,只要被继承人没有立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那就适用《继承法》第二章,由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
遗嘱继承就是被继承人立有遗嘱而且有效,被继承人在遗嘱里说明自己的财产由哪些法定继承人继承,此时,遗嘱里列明的法定继承人就是遗嘱继承人。注意,立遗嘱人只能在遗嘱里将自己的财产让某一个或者某几个法定继承人继承,此时才谈得上“遗嘱继承人”这个概念,详见《继承法》第三章。
如果立遗嘱人在遗嘱里将自己的财产让非法定继承人继承,那就是遗赠了,受遗赠人包括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遗嘱没有设定义务)取得被继承人的房屋所有权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个容易理解。受遗赠人无偿取得立遗嘱人(遗赠人)的房屋所有权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个也容易理解。
但是,《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遗赠是可以设置义务的,遗嘱也是可以设定义务的,在设定义务的遗嘱和遗赠里,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取得立遗嘱人的房屋所有权还用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认为是不用缴纳的,财政部和税务局的上述两个文件也没有明确说明这两种情况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大家也可以试想一下,没有给遗嘱继承人设定义务的遗嘱里,遗嘱继承人取得立遗嘱人的房屋所有权都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些被设定了义务的遗嘱继承人当然就更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了。同理,被设定义务的受遗赠人取得遗赠人的房屋所有权时,也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举例说明:
1,设定义务的遗嘱:郭靖在遗嘱里写清楚,自己去世后,自己名下的房子由孙子郭小靖继承,但是郭小靖必须负责维护和照料郭靖承包的五十亩果园。郭小靖严格履行遗嘱设定的这一义务,郭靖去世后,郭小靖按照遗嘱取得郭靖的房屋所有权,此时郭小靖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2,设定义务的遗赠:杨康在遗嘱里写清楚,自己去世后,自己名下的房子由自己的保姆穆念慈继承,穆念慈必须对杨康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穆念慈同意并严格按照遗嘱履行义务。杨康去世后,穆念慈取得杨康的房屋所有权,此时,穆念慈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刘哲律师
辽宁锦州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皇甫思佳律师
山东青岛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61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