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上的办公楼分割销售,能买吗
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可以买卖吗,能办理产权证吗?将原本用于办公的整栋楼进行分割销售,能买吗?
2012年12月,王某向武汉某人民法院诉称:谢某于2010年9月8日在湖北楚天都市报上刊登产权房低价出售信息,王某看后与谢某联系洽谈房屋买卖事宜后,与谢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按照约定支付购房款人民币35万元。谢某承诺60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至王某名下,但至今房屋未过户至王某名下。经王某向房产部门咨询得知,房屋的所有权人为第三人,且规划用途为办公性质,谢某无法为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王某请求解除《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要求返还购房款并赔偿其损失。
法院一审查明,位于武汉市汉阳区xx路(建筑面积966.38平方米)房屋的原房屋所有权人为武汉市xxx公司,设计用途为办公性质。2010年3月30日,谢某(乙方)与武汉市xxx公司(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2010年9月15日,王某(乙方)与谢某(甲方)签订《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了将该办公楼中69平米的房屋进行买卖,包括价格、支付、过户、违约等等条款。谢某收到房款后,将房屋交付给王某,王某将房屋装修后使用至今。
经一审法院到区房产管理局产权科调查,了解到诉争房屋的设计用途为办公性质,因涉及规划和消防,故房屋的分户手续无法办理。
法院一审认为,王某与谢某签订了《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将其中一套建筑面积为69平方米的房屋卖给王某,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诉争房屋的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土地的划拨性质并不影响合同的履行,仅是在办理过户前需要将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合同当事人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后即可办理过户手续。王某在签订合同后,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谢某也将房屋交付给王某使用,因房屋的设计用途为办公性质,涉及规划和消防,故房屋的分户手续无法办理,谢某无法为王某办理过户手续,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现王某要求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并向王某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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