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被告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仅获刑拘役六个月并适用缓刑

发布日期:2019-07-17    作者:姚志斗律师

案情简介:被告人杨某到北京市朝阳区市与邓某商谈工程事宜时被邓某骗取1000元。2018年4月19日,其为了使邓某受刑事追究,捏造被邓某以签订护坡合同需缴纳合同履约金为由诈骗现金10000元的事实并报警。同年4月21日,公安机关对邓某立诈骗案侦查,5月3日始对邓某刑事拘留七日。经侦查确定,邓某骗取杨某合同履约金1000元,并非杨某报案时所称的现金10000元。公安机关对杨某诬告陷害案立案侦查,经上网追逃于11月29日将其抓获归案并刑事拘留。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领取了被骗取的1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辩护:被告人杨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虽然其捏造事实使被害人受到刑事追究,但此前确实被骗取少量财物,且系初犯、偶犯,公安机关在查清事实后及时撤销对被害人的强制措施,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处拘役并处缓刑。

判决结果:朝阳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尹子娟律师
广东深圳
高洪祥律师
黑龙江黑河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罗钟亮律师
浙江金华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2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