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9-07-19 作者:张梅律师
一、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自身的规模和等级,设置单独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工作,保证责任落实到部门,责任落实到人,确保医疗工作正常运转和医疗安全。
二、医疗服务质量监督的内容
医疗服务质量监督的内容是监督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的执业情况。医疗服务质量监督的重点应当放在具体的医疗工作环节上,注重工作流程过程中的质量监督。要监督和教育医务人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执行各项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医疗机构在监督过程中应当对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和处理。
三、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人员应当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
发生医患纠纷后,医疗机构要为患者提供投诉的条件,认真倾听患者的意见,使患者有陈诉自己观点的机会。如果患者投诉无门,可能会采取过激行为,只会使矛盾激化,不利于医患纠纷的妥善处理,同时也破坏了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影响其他患者就医安全。在接待患者投诉时,要做到耐心细致,认真做好解释说明工作,避免引发新的医患冲突。对于患者投诉的问题,要做必要的核实,问题重大、矛盾突出时,还要做好调查工作。确实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原因引发的患者投诉事件,医疗机构要立即采取措施,告知临床、医技或保障等相关部门和有关工作人员,妥善处理,消除医疗事故隐患和减轻伤害后果,并应将结果及时反馈给患者。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有利于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人员掌握医疗服务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这些薄弱环节,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加强监控和管理。
四、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人员应当向患者提供咨询服务
咨询包括医疗服务等方方面面的问题,如介绍本机构专科特点,解答患者关于医疗、收费等方面的问题。发生医患纠纷时,要告知处理程序和解决途径、患者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等。提供咨询服务除采取专人接待的方式以外,医疗机构也可以充分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通过设立告示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为患者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咨询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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