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闸蓄水可能产生房屋受损后果,水库管理人应可预见到
发布日期:2019-07-23 作者:110网律师
【关键词】行政诉讼,房屋受损,水库管理人,公共利益,关闸蓄水
一.引言
关闸蓄水可能产生房屋受损后果,水库管理人应可预见到,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先某祥、先某安、先某均、先某文与xxx市水务局水利行政赔偿判决书(2018)X11行赔初5号”。
二.基本案情
(一)2010年8月12日晚,xxx水库地区开始下暴雨,水位猛涨,作为水库管理人的原xxx市xxx水库建设管理处应当预见到关闸蓄水可能产生原告房屋、构筑物及室内外物品、青苗等受损的后果。之后,原xxx市xxx水库建设管理处准备开闸放水时,因雷击打坏变压器而无法开闸放水,且无应急处理预案。
(二)xx水务局虽否认指令原xxx市xxx水库建设管理处关闸蓄水,但其提交的《会议纪要》复印于原xxx市xxx水库建设管理处,应推定xx水务局指令原xxx市xxx水库建设管理处实施关闸蓄水行为。因该行为造成原告房屋、构筑物及室内外物品、青苗灭失的损害后果,应由xx水务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裁判结果
本案由于xx水务局指令原xxx市xxx水库建设管理处关闸蓄水导致原告损失的行政诉讼,属于系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情形,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青苗损失157785元、室内外物品损失76319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先某祥已实际收到房屋拆迁补偿款、过渡费等224560元,对原告关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损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2019年3月26日法院判决被告xxx市水务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先某祥、先某文234104元。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2010年8月14日,xx水务局关闸蓄水,将原告耕种的土地、房屋及屋内生活、生产设施全部淹没,导致原告经济作物被毁坏、400余平方米房屋灭失,生产生活用具、设施失去使用价值。2011年9月19日,原告针对xx水务局的违法行为向xx水务局申请国家赔偿。xx水务局拒绝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提起诉讼。
(二)答辩意见:2010年8月关闸蓄水是第三人负责管理和实施,被告未向第三人发出过关闸蓄水的通知,原告房屋设施被淹并非被告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行为造成。xxx水库项目建设合法,经过蓄水验收。原告不按通知要求搬迁,不顾库区可能发生汛情的危险拒不拆除。2010年8月14日,xxx市发生强降雨,xxx水库水位上涨,因雷击造成跳闸停电,无法开闸放水,此系自然灾害所致,也与原告明知汛期仍拒不搬离屋内物品有关,与被告无关。
(三)法院认为:2010年5月25日,xxx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作出x防议〔2010〕1号《会议纪要》,该纪要载明:原xxx市xxx水库建设管理处排查到先某祥、先某均农宅处于紧急防洪区域内,如在汛期内专门为其安全而开闸放水至相应水位,则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经研究决定,对该农宅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由xx省xxx市绥山镇人民政府妥善安排农户过渡期的生产与生活,依法对处置的农宅进行补偿。
【参考资料】1.人民法院既强调保障被征收人的程序与实体权利 也支持行政机关采取的正确征收拆迁行为。2.征收拆迁:直接损失应包括房屋价值、装修、室内物品、停业损失等。3.征收拆迁:拆除养殖场的处罚权应归环保部门而并不属于街道办事处。4.法院可适用地方政府规章对行政协议未约定事项依法“填漏补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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