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公司存在人格混同,债权人能否要求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日期:2019-07-25    作者:石文辉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A公司向甲借款200万,后甲多次向A公司催还借款,A公司均未予偿还。
2019年,甲从另案判决得知,A公司人员、业务、财务、经营场所等与B公司高度混同,已丧失了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故甲诉至法院,请求A公司偿还借款及B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向法院提交另案判决书。
B公司答辩称,B公司并不是合同的相对方,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法院裁判
法院判决A公司应偿还甲借款200万元,B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律师点评
对于甲要求B公司对A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甲提交另案已生效的判决书确认:B公司表征公司人格的因素,包括人员、业务、财务、经营场所等与A公司高度混同,已丧失了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丧失独立人格时,就丧失了独立承担责任的基础。A公司与B公司虽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为彼此独立的企业法人,但实际上人员混同、业务混同、财务混同,已构成人格混同,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其行为本质和危害后果均与《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情形相当。故B公司应当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此,当公司与公司之间存在人格混同且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虽然关联公司不是合同的相对方,但债权人仍可以要求关联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相关法条】
《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赵明律师
山东济南
惠友波律师
安徽合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南康黄律师
江西赣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