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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据表明存在外部因素介入的,不属于意外身故,不应获得意外伤害保险金赔付

发布日期:2019-08-06    作者:程智华律师
案情简介:2016年,赵某在公司聚餐中饮酒过量死亡,死亡证明记载“酒后意外死亡”。赵某近亲属诉请保险公司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12万元。
法院认为:①根据医院急救病历和接处警记录,可证实赵某系醉酒导致死亡,上述记载并未出现其他外在因素介入。原告提供的死亡证明仅记载了死亡原因为“酒后意外死亡”,并未记载导致死亡的其他意外因素,故其认定的意外因素为“酒后”。至于喝酒致死是否属意外身故,则需根据案涉保险合同约定加以认定。②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喝酒过量有害身体健康属生活常识,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可控制是否需喝酒及喝酒量多少,故喝酒行为本身不符合意外伤害定义的外来的、突发的和非本意的因素,不属意外伤害。在赵某喝酒死亡过程中,并无证据表明存在外部因素介入,故其喝酒导致死亡不属于意外身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实务要点:被保险人喝酒死亡过程中,并无证据表明存在外部因素介入的,不属于意外身故,不应获得意外伤害保险金赔付。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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