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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抑郁症的人犯罪应否负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19-08-15    作者:李丹律师

案情简介:因妻子出轨愤怒杀人
胡某与曹某于2007年结婚,婚后生育二子。因小孩抚养等家庭琐事,胡、曹二人经常吵架,胡某还多次殴打曹某。期间,胡、曹二人曾签署离婚协议,后在亲友的劝说下,没有办理离婚手续。曹某还两次起诉离婚,后又因开庭时不出庭等原因被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2015年3月,曹某在打工期间与甲公司老板谭某发展为情人关系,并在该公司内同居。2015年11月15日至同月17日期间,曹某回到其父母家中与胡某及孩子相处了几天。期间,曹某告知胡某已有男友,要求离婚,并让胡某与谭某通话。胡某不愿离婚,并通过浏览曹某的QQ空间和偷看曹某的手机,怀疑曹某的男友就是甲公司的老板谭某。2015年11月17日,经胡某母亲相劝,曹某又表示暂不离婚。2015年11月18日,曹某在回到打工地后电话告知胡某其已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胡某听后非常生气,当天下午就骑摩托车前往甲公司寻找曹某。胡某在找到甲公司后,即入住该公司对面宾馆观察曹某是否在甲公司。当晚,曹某与胡某通电话,接完电话后,胡某前往该公司寻找曹某,因公司已锁门而未果。次日上午9时许,胡某在宾馆房间内看到曹某与一名男子在对面甲公司里洗漱,且态度亲密,就带着自己摩托车上的菜刀前往甲公司找曹某。当时公司只有曹某一人,胡某劝曹某回家,曹某不肯,二人为此发生争吵。胡某拔出菜刀,对着曹某的左颈部砍了一刀,曹某当场倒地,胡某蹲下继续用菜刀对曹某的颈部、面部、头颞部、手部等处乱砍,致曹某因左颈动脉静脉断裂引起失血性休克并蛛网膜下腔出血而死亡。作案后,胡某多次自杀未果,于2015年11月22日在家人的陪同下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判决:持刀杀人,剥夺他人生命权,构成故意杀人罪
胡某因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而持刀杀死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胡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律师说法:患抑郁症的人仍有刑事责任能力,杀人应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胡某因妻子出轨而愤怒不已,通过跟踪、观察等一系列准备,实施了杀死妻子曹某的行为,侵犯了曹某的生命安全权,胡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但胡某在作案后,在家人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而胡某所患的抑郁症并不影响胡某对其实施的杀人行为的价值判断,胡某在实施杀死曹某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胡某应对其杀人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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