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路相撞引发斗殴 江西一男子领刑一年六个月
发布日期:2019-08-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初的一天,姜某(已被行政处罚)与胡某(另案处理)因走路时发生相互碰撞而产生矛盾。3月7日,胡某将此事告诉朱某(已被行政处罚),朱某纠集熊某、洪某、操某(均已被行政处罚)等人在进贤县校前路附近扣留了被告人龚某的表弟雷某(已被行政处罚),让雷某打电话给龚某“约点子”。随后,龚某纠集了吴某(另案处理)、徐某(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到校前路奶茶店,对朱某、胡某实施殴打。
2019年3月24日下午,被害人张某及其朋友卢某等人在进贤县某歌城唱歌。期间,卢某与同在某歌城唱歌的龚某(已被行政处罚)因走路时发生相互碰撞而产生争执。随后,为向卢某等人实施报复,龚某打电话叫来被告人龚某及章某(已被行政处罚),章某又打电话叫来熊某(已被行政处罚)、谭某(已被行政处罚)等人。龚某等人来到某歌城后,与龚某、吴某、杨某(另案处理)等人一起在该歌城包厢内对张某实施殴打。经鉴定,张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3月30日,龚某在家属陪同下,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公安局投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龚某为报复他人,纠集众人进行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龚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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