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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投诉被暂停“深夜服务卡”功能司机诉滴滴公司一审胜诉

发布日期:2019-08-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贺诚孙菊鸿)因认为滴滴平台以乘客投诉为由而无理暂停司机“深夜服务卡”功能,导致订单量大量减少,滴滴司机杨某某将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滴滴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判令滴滴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6000元。8月2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滴滴公司赔偿原告杨某某经济损失4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018年11月5日22点左右杨某某接到涉案订单,到达目的地后乘客醉酒不醒。杨某某未关闭订单,同时报警,乘客手机掉在车内,杨某某将手机递还乘客,因乘客醉酒,手机二次掉落,杨某某捡起递还,手机并未损坏。警察记录杨某某个人信息后,告知其可以离开。次日,杨某某的“深夜服务卡”功能被滴滴公司关闭,接不到女性乘客及夜间订单,杨某某得知后与滴滴客服联系,被告得知系乘客安全投诉所致。11月8日杨某某恢复“深夜服务卡”资格,但因滴滴公司设置观察期,仍接不到女性乘客及深夜订单,致其订单量大量缩水,每天流水由750元以上降至300-400元,故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被告滴滴公司认为,其与原告就“深夜服务卡”特殊服务项目达成的交易规则及协议具有合理性,且真实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违反“深夜服务卡”相应规则,故其暂停其“深夜服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后经评估原告情节较轻,恢复了原告的“深夜服务卡”功能。滴滴公司认为其系行使互联网平台的自治管理权,并无不当。

此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滴滴公司对杨某某帐号“深夜服务卡”功能限制是否具有充分、合理依据,对于杨某某的损失应否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滴滴公司通过滴滴平台为司机和乘客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滴滴车主杨某某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杨某某在滴滴平台注册时同意接受平台格式协议《服务标准及违约责任约定》,其中包括本案涉及的《平台用户规则》,协议合法有效,杨某某认可该规则效力,双方应按照该规则中的约定享受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滴滴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管理者,对乘客人身、财产安全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依据《平台用户规则》约定,用户违反该规则的,滴滴公司有权依据规则的处理措施追究用户违规责任。在本案中,滴滴公司收到乘客投诉后,结合醉酒系高危场景的因素,初步判定司机违规符合平台规则约定和平台管理要求,限制其深夜服务卡功能使用,亦符合社会广大不特定乘客的利益保障要求。但当杨某某提供报警记录和对涉案订单进行多次申诉时,滴滴公司未遵守平台规则“平台接到申诉后再次依据本规则对违规事实进行核实”的约定,在杨某某实际并无过错的情况下对其持续一个月采取限制措施,缺乏合理充分的依据。滴滴公司未遵守平台用户规则的行为构成违约。

法院认为,滴滴公司以安全和效率原则作为平台运营基础值得肯定,但从平台经营者承担的社会责任角度看,个案中的公平亦应兼顾,平台行使自治管理权,进行自由裁量时仍要审慎。作为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滴滴公司既要保障乘客人身、财产安全,也不能损害司机的合法权利,这才是运营和发展的长久之计。

故法院依据杨某某“深夜服务卡”功能受限前后的日收入差额为计算标准,同时酌情考虑油费等成本,酌定滴滴公司赔偿杨某某损失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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