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暴力方法“讨债” 聋哑人犯抢劫罪获刑两年
发布日期:2019-09-0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19年1月22日,被告人王某等五人(均系聋哑人)在胡某(系聋哑人,另案处理)的邀集下,以被害人刘某(聋哑人)与胡某的前妻有6000元的经济往来没有偿还为由,前往平江县寻找被害人刘某讨要债务。胡某等人事先踩好点,并买好铁锤和3瓶白酒。当晚21时许,胡某安排被告人王某等人藏在某砖厂附近,再安排人到刘某家将其骗出。到达王某等人藏身地点时,胡某伙同被告人王某等人将刘某按倒在地抢走其手机和钱包,随后胡某用手语要求被害人刘某支付欠款,并问被害人刘某的手机密码,要求转其手机微信里的钱,遭到拒绝后,胡某一伙对刘某进行殴打,被告人王某按住被害人刘某,胡某等人用拳头打刘的头部和胸部,再次询问密码遭到拒绝,胡某持铁锤殴打了被害人刘某的头部和腿部,刘某被逼说出手机密码,胡某登录刘某手机微信,微信转账11180元至被告人王某的微信账户。转账完成后,胡某等人从口袋内拿出两瓶二锅头白酒,灌入刘某的嘴里,灌完酒后,胡某、被告人王某等人从公路边的山坡上逃离现场。在逃离过程中,被告人王某通过手机微信转账8000元给了胡某,并被随后赶到的村民抓获。
经鉴定:刘某鼻骨及鼻中隔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鉴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将赃款3150元退还被害人刘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了抢劫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系聋哑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赃,属坦白,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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