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售房备案骗担保 合同诈骗获刑十一年
发布日期:2019-09-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经审理查明:唐某利用其萍乡某某有限公司负责人的身份,虚构事实,冒用公司名义,以公司资金周转为由,以签订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到房管部门备案的方式,作为借款担保,并约定高利息,向多人骗取资金,所骗资金大部分用于偿还高利息、个人高消费等。从2017年3月份至2018年9月份,扣除已偿还资金,唐某骗取许某等七人共计638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冒用公司名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经公司同意,将公司的商品房作为借款担保,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遂作出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唐某没有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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