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一方将其房产赠与另一方的,该房产所有权归谁?
发布日期:2019-09-22 作者:110网律师
答:1. 该赠与房产未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变更登记的,所有权仍为登记人(即赠与方),受赠一方仅享有要求赠与方继续履行赠与行为的合同债权,但一般情况下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使得受赠人享有的合同债权落空,也即是对于房产的赠与,受赠人应积极督促赠与人共同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2. 该赠与房产未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变更登记的,所有权仍为登记人(即赠与方),但上述赠与协议在公证机关予以公证的,赠与人不得随意撤销赠与,受赠人有权要求赠与方继续履行赠与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支持,人民法院判决后,可申请强制变更登记,受赠人可最终取得赠与房产的所有权;
3. 该赠与房产已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变更登记的,其所有权为受赠方,该房产属于受赠一方的个人财产。
相关法律问题
-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 3个回答0
-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自行书面约定,无论何种原因离婚,双方父母的 3个回答25
-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归一方所有的房产如何处理? 5个回答0
-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归一方所有的房产 3个回答0
-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归一方所有的房产如何处理? 3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处分房产,有效吗?
-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婚前房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应认定为赠与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取得一方父母单位房改房所有权 离婚时该如何处理?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一方父母单位房改房所有权,离婚时该如何处理?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人是否有权撤销?
- 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一方请求法院撤销应如何处理?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一方父母单位房改房所有权,离婚时该如何处理?
- 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吗?
- 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一方父母单位房改房所有权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和受赠与的房产在离婚时的分配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熟人借钱不还怎么办
- 仁*控股最新索赔消息,发布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与重整提示性公告,搜谱征集中
- 借名买房案例分析
- 国*科技索赔征集,谢律师团队提示:收到行政处罚,股民可索赔
- 确认婚姻无效是否有时间限制
- 是不是不当得利
- 数据资产入表中数据合规的重要性
- ST*投最新索赔消息,发布股票交易风险提示公告,谢律师团队提示索赔条件
- 威X股份最新索赔条件,发布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告,索赔征集中
-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 ST富*最新索赔消息,收处罚决定书,谢团队提示索赔时间
- 盛*矿业最新索赔范围,收立案告知书,谢团队提示索赔征集中
- 企业数据资产入表的流程选择参考模板(第三方参与还是自主完成)
- 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转让协议
- 奥*国际(603001)股东索赔,收到正式处罚,律师团队索赔征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