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案中非法占有的理解
发布日期:2019-09-24 作者:李建录律师
2016年8月16日,湖南A公司总经理曹某与湖南B建筑公司的负责人陆某签订建房合同,合同总造价80余万元,工期三个月。2016年8月22日至2016年10月17日,曹某将40万元工程款分三次支付给湖南B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的账户内。陆某收到40万元工程预付款后,使用该资金购买建设材料及支付工人工资,后因公司股东之间发生纠纷,公司解散,导致2016年12月曹某的建房完全停工,只完成房屋工程量的30%左右。后曹某多次联系,陆某采取手机停机、办公场所关门等方式逃避。经鉴定现场遗留的材料及工期费用共14万余元。侦查机关指控陆某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诈骗曹某工程款二十余万元。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列举了四种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1)以虚拟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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