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陈基鸿等人合同诈骗、信用证诈骗案一审宣判10人获刑最高23年
发布日期:2018-12-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基鸿于2004年9月注册成立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为基础,先后实际控制经营60余家境内外公司。2012年11月至2014年5月,在“德正系公司”明显不具备还款及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为持续获取资金,按照陈基鸿的指使、授意,被告人江平、杨悦、陈旭军、刘先洲、袁妮、王文宏、黄义发采取重复编排货物信息、私刻印章等手段共同伪造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大港分公司、烟台港集团蓬莱港有限公司氧化铝、铝锭、电解铜仓单、转货证明等货权凭证,并使用伪造的货权凭证欺骗在国际上具有较高信誉的仓储监管公司出具监管仓单,或者通过贿赂被告人张家春、薛键出具内容虚假或超出库存数量的仓单、核库确认书等证明文件,并利用上述虚假的仓单或证明文件,以“德正系公司”名义与大量国内外公司签订销售、回购合同,或欺骗其他公司为“德正系公司”提供担保等方式,骗取多家公司资金共计123亿余元(其中2.7亿余元未遂);此外,还通过重复质押或将上述伪造货权凭证质押于银行等方式,骗取13家银行贷款、信用证、承兑汇票,共计36亿余元。上述资金大部分用于归还银行借款、利息和其他到期债务。2004年至2014年,“德正系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向被告人张家春、薛键及毛小兵行贿。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和冻结了“德正系公司”、各被告人及相关公司、人员名下房产、土地、股权、银行存款、现金以及铝锭、氧化铝、电解铜等资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伪造货权凭证签订合同等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采取重复质押或伪造货权凭证质押等方式,骗取银行信用证、承兑汇票,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信用证诈骗罪、骗取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陈基鸿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除组织、领导上述犯罪行为外,还以单位名义诈骗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合同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骗取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单位行贿罪、贷款诈骗罪。其余9名被告人作为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涉罪名均成立。被告单位和10被告人分别有自首、从犯、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法院根据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单位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被告人陈基鸿等人当庭均表示不上诉。
被害单位代表、被告人家属及社会各界群众40余人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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