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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建房信息公开申请,应以一定形式在法定时间告知

发布日期:2019-09-24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原告通过EMS向被告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以下信息:罗某某在xx县xxx镇xxx村修建的,占地近六十亩的高档别墅是否经过了xxx镇人民政府的审核?被告没有查实罗某某违法建房的证据,但该信息仍应以一定的形式在法定的时间内告知申请人。2019年3月28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x县xxx镇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x置业有限公司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关键词】行政诉讼,信息公开,确认违法,法定程序,违法建房
一.引言
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对违法建房信息公开申请,应以一定形式在法定时间告知。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xxxx置业有限公司与xx县xxx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2019)X0922行初26号”。
二.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21日,原告通过EMS向被告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以下信息:罗某某在xx县xxx镇xxx村修建的,占地近六十亩的高档别墅是否经过了xxx镇人民政府的审核?如果有,请公开其审核通过的文件。原告要求提供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为“纸质”。被告于2019年1月7日收到后,经查询在xx县xxx镇辖区内没有查到罗某某违法占地建房的事实。被告没有书面答复原告。
三.裁判结果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无论该信息存不存在,也不论该信息是否应当公开,行政机关都应该以一定的形式,在法定的时间内告知申请人。被告xx县xxx镇人民政府收到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后,依申请人提供的线索进行了大量的调查,没有查实罗某某违法建房的证据,但该信息仍应以一定的形式在法定的时间内告知申请人。故被告xx县xxx镇人民政府辩称的为说明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理由均不能对抗其告知义务和应当遵循的告知程序。2019年3月28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x县xxx镇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x置业有限公司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被告于2019年1月7日签收了该申请书,但并未依法公开。原告认为,被告有依法公开原告申请的信息的职责,不予公开的行为违法,故诉至本院。
(二)答辩意见:1、依据原告提供的罗某某的身份信息,经查实,其并非xxx镇辖区内村民,2、原告提供的申请信息公开的材料,其中图片不清晰、不规则、无说明,被告无法依据原告提供的图像资料核实有效信息,3、经查被告辖区内无原告提供的“罗某某”的户籍资料,因此信息不属于原告申请公开的范围,故未向原告公开,4、被告收到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后,联合国土执法部门,依据原告提供的图纸等资料,在xxx镇范围内进行调查核实,没有一处是“罗某某”名下,5、原告在信息公开申请表中表述“如果有,请公开其审核通过的文件”,其意思即为,如果没有则无需公开,6、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与其自身的生产、生活、科研无关。综上所述,被告没有不作为的情形,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当事人”。
【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未履行合法征地手续,不能强制清除原告土地上的农作物。2.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3.征收拆迁:拆除养殖场的处罚权应归环保部门而并不属于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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