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飞机上拒关手机不服处罚起诉警方
发布日期:2019-09-29 作者:刘琬琳律师
乘客
将手机给了空姐 拘留处罚没依据
范先生今年59岁,从事法律方面的工作。昨天上午9点半,他走进法庭,为自己辩护。
范先生诉称,2015年1月6日,其坐飞机从呼和浩特飞往北京南苑机场。上飞机后,飞机开动前,其左边座位上的男子要求他关闭手机。“他说自己是安全员,我没看到他穿工装,也没有工牌。”范先生说,上飞机前他喝了酒,和对方说了几句便争执起来。随后,乘务长来到座位前,要求范先生关闭手机。
“空姐的态度很恶劣。”范先生称,他起身与对方理论,但为了配合航班的工作,他还是将手机交给了空姐,空姐将手机关闭后还给自己。
飞机在北京南苑机场降落后,范先生被带去派出所接受讯问,后南苑机场公安分局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理由是在飞机起飞滑行过程中拒不关闭手机且不听劝阻。
范先生认为,当时飞机还没有起飞滑行,其也将手机交给了空姐帮忙关闭,南苑机场公安分局的处罚理由没有依据。
公安
当时飞机已加速 行政处罚合法
庭审中,南苑机场公安分局一方表示,范先生拒绝关闭手机,并与乘务长发生争执,在乘务长一再要求的情况下,其将未关机的手机直接交给了空姐。空姐在检查时发现手机未关闭才强行关闭,而这时飞机已经加速准备起飞。据此,给予范先生行政处罚合法。
南苑机场公安分局还出示了空乘证人证言等数十组证据。在其出具的警方讯问笔录中,范先生曾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称“幸亏这事儿发生在起飞之前,否则后果不堪设想”,“我知道我违规了”。
对笔录中的内容,范先生当庭提出异议,称自己到派出所时处于醉酒状态,民警做酒精测试数值100多,这种情况下做出的笔录应属无效。
本案未当庭宣判。另据了解,因范先生不服处罚决定,3天行政拘留的处罚至今尚未履行。
■ 专家说法
拒关手机可处五日以下拘留
航空专家张起淮介绍,对在飞机起飞时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民航部门有专门规定。《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规定,乘客不得使用主动发射电磁信号、可能干扰航空器电子系统的便携式电子设备。在起飞、着陆等飞行关键阶段,应当关闭所有便携式电子设备。”
该条例同时规定,乘客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4条第2款规定: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张起淮表示,虽然在飞机上偶尔也有乘客不及时关闭手机的情形,但通常都会在机组人员的劝阻下及时改正,因此不会被追责。文章来自网络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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