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宁都法院审理一起20人涉嫌从事卖淫活动案
发布日期:2019-10-2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5年至2018年12月20日期间,被告人宋某荣、温某平等人先后在于都县城、宁都县城、赣州市章贡区娱乐城KTV、宁都县赖村镇等地租房作为窝点,在被告人廖某华、张某芳、廖某福、何某明、宋某某的协助下,组织招募卖淫女,通过统一安排食宿、统一接送、统一分配卖淫所得等方式对卖淫女实行统一管理,在赣州市区、于都县城、宁都县城、宁都县赖村镇等地几十家宾馆从事卖淫活动。
期间,被告人宋某荣对不愿意卖淫的人进行殴打、威逼未成年人卖淫,被告人宋某荣、温某平还以追女朋友的方式诱使未成年人进行卖淫活动。
被告人宋某彬、黄某香、蔡某英、官某英、刘某华等13人在宁都经营宾馆或者在宾馆务工期间,通过留下卖淫女的联系号码,为多个卖淫嫖娼者提供信息,沟通撮合,并从中收取介绍费。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荣、温某平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有预谋地、长时间持续实施诱骗、招募、控制多人进行卖淫活动,形成人数众多、分工明确、成员固定的卖淫犯罪集团。被告人宋某荣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温某平为主犯;被告人廖某华、张某芳、廖某福、何某明、宋某某分别实施了为被告人宋某荣等人招募、诱骗、招嫖、接送等帮助行为,推动了卖淫活动的发生、发展;被告人宋某荣还对不愿意卖淫的人进行暴力殴打、威逼未成年人卖淫。应当分别以组织、强迫卖淫罪追究被告人宋某荣、以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温某平、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廖某华、张某芳、廖某福、何某明、宋某某、以介绍卖淫罪追究被告人宋某彬、黄某香、蔡某英、官某英、刘某华等人的刑事责任。
经过一天庭审,法庭进行了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就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并进行了法庭辩论,各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充分发表了意见。因案情复杂,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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