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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

发布日期:2019-10-29    作者:李海律师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xx,女,汉族, 19xx年x月xx日出生,现在xx市郊区人民政府xxx道xx地区居委会,身份证号:14xxxxxxxxx。联系电话:186xxxxxx。
上诉人(一审原告):程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xxx郊区x县xxxx区x栋x单元户,身份证号:14xxxxxxx。联系电话:18xxxxxxxx。
上诉人(一审原告):程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xx省xxx镇xx村x组xx号。身份证号:14xxxxxxxxx,联系电话:18xxxxx。
上诉人(一审原告):程xx,女,19xx年xx月x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县xx号xxx户,身份证号:14xxxxxxxxx,联系电话:18xxxxxx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山西省某医院,住所:太原市xx区xx街xx号。
主要负责人:张xx,职务:院长。电话:035x--4xxxxxxx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太原市xx区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上诉人不服xx区人民法院(201x)晋01xx民初29xx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贵院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增加赔偿额:xxxxxx元。(赔偿项目死亡赔偿金xxxx元、丧葬费xxxxx元、精神抚慰金xxxxx元,被抚养人生活费xxxxx元,参加鉴定的住宿费xxxx元,参加鉴定发生的交通费xxxxx元,上述赔偿项目按xx%的责任度计算即xxxxx元。)
2、一审、二审受费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与理由:
        第一、我们要说,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中心是可以鉴定自杀案件的。上诉人出示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司法鉴定中心关于xx医院自杀医疗纠纷的案例,足以证明在医院自杀行为与医疗过失行为是可以存在专业上的因果关系的。 
        在中国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这个案件当中,最终的鉴定意见为:“xxx医院对被鉴定人xx的诊疗过程当中存在以下不足之处,对闲置不用的房屋未予锁闭,xxxx医院的诊疗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少部分因果关系。”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鉴定机构对自杀行为的发生做出的判断是有其专业性和科学性的,一审法院仅凭主观想象即不予采信鉴定意见,明显不合理。 
        第二、重庆市xxxx鉴定机构关于过错治疗行为与致患者高坠死亡的因果关系的鉴定意见,紧扣争议焦点,分析缜密,有着充分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结论明确。一审法院在医方没有提出反驳性证据的情况下,对鉴定意见没有充分考虑,不予采信令人不能信服。 
        医院的过失行为与最终自杀行为的影响程度,因涉及专业问题,法院无法确定,就过失行为与最终自杀行为的影响程度进行鉴定,历时二年,经过三家鉴定机构,最终得出有资质的专业机构鉴定意见。而对鉴定意见的判断上,发回重审中,一审法院又再次充当了专家角色。法院委托时,缺乏医学专业知识,鉴定意见作出后,法院就拥有了医学知识,甚至是说专业知识为日常生活经验,实难令人信服。从当事人的诉累角度讲,法院即然认为需要作鉴定,在上诉人付出了昂贵的鉴定费用与长时间的精力、时间付出后,却不充分尊重、采信鉴定意见,明显增加了原告的诉累。 
        该鉴定意见程序是经双方同意,法院委托,完全合法的,在鉴定内容上是就过失行为与最终自杀行为的影响程度进行鉴定,有与本案争议焦点一致,分析缜密,结论明确。 
        民事诉讼第7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专门的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本案中,过失行为与最终自杀行为的影响程度涉及医疗专业知识,最终由重庆市xxxx鉴定所给出鉴定意见“医方的过错行为,导致了病程的延长,加重了患者的痛苦,使患者失去了对疾病的治疗信心,是患者选择自行高坠死亡的原因,因此医方的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存在”,同时认定过错参与度对等责任。 
        鉴定机构从专业的角度,也考虑了被上诉人不是专门对病人进行看护的看守所、监狱医院,但即使普通医院也应尽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 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 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付。”,更何况被上诉人作为三甲医院,对一个医嘱为一级护理的病人,更是没有尽到每15分至30分一次的巡视义务。需要一级护理的病人将反锁在医护处置室的反常行为,没有引起专业机构的应有重视与警觉,也没有适当的处置行为,从安保义务上被上诉人也有明显的过错。 
        一审法院所述“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可知,人选择自杀结束生命的原因往往多重而复杂,本案中,xxx患有直肠患,癌症患者众所周知受着巨大的痛苦,但重庆市xxx司法鉴定所仅凭住院病历就分析出患者选择自行高坠死亡的原因,从而得出被告医院的过错医疗行与患者自身疾病为共同因素致患者死亡这一结论,该鉴定结论亦缺乏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故本院对该条鉴定意见不予采信。”但医院方并没有证明致患者高空坠亡有其他原因,仅仅是一审法院以“日常生活知识为由”的凭空想象,无据推断。 
        第三、一审法院未依法调取本案关键视频证据,以至于未能查清本案的基本事实,更未能够客观认定医方存在的重大医疗管理责任。 
        患者跳楼自杀后,刑警队让上诉人观看了患者死亡之前的一段时间多个角度的视频资料,从该视频当中可以看出:x月xx日凌晨,值班护士看到病人进入护办处置室并反锁门,未引起足够重视,反而是跑到病房找家属,并告知家属“病人到处置室并反锁门,行为异常,想干什么?”护士在第一时间发现病人有异常行为,没有采取安全护理措施,不是把病人送回病房或者交与家属陪同,而是放任病人继续独自行动,第一时间到病房去训斥家属,让家属去找病人。 
        上诉人曾经去刑警队要求调取该视频资料,刑警队告知可以先去医院调取该视频,医院就有,实在不行再去刑警队调取。随后,申请人到被告医院索要该视频,后经医院主管后勤的副院长协商,医院同意起诉后,由人民法院调取该视频,该视频医院给保留下来。 
        上述视频资料对认定医院存在过错具有重要意义,但一审法院既未履行调取证据的程序,也未让拒绝提交证据的医院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明显不公。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第四、 一审法院没有支持参加鉴定的住宿费xx元,参加鉴定 
        发生的交通费xxx元,明显错误,与医方的过错不符,与司法实践判例不符,该费用系因医院过错,致原告维权必然要发生的费用。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还原事实真相,尊重鉴定机构的专业判断,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附中国xxxx司法鉴定中心关于xxxx医院自杀医疗纠纷的鉴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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