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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如何确认亲子关系是否存在?听听律师的回答

发布日期:2019-10-30    作者:110网律师

近年来,“奉子成婚”逐渐成为当下一种流行的趋势,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性观念的开放,婚前性行为的现象已经变得十分普遍,并且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现代有时人用“接盘”一词来调侃老婆怀了孕,孩子却不是自己的尴尬状况。有时候,孩子生了出来,却发现孩子长相或是性格等方面和自己不是很像,又或者怀疑妻子在外面有外遇,对孩子是否是自己的这一点不放心的,就会想要去验血型或者DNA鉴定。 
        但是中国有句老话,叫做“家丑不可外扬”,就算结果是虚惊一场,可去做亲子鉴定在有些人看来始终是极不光彩的。加之难免会有做贼心虚或居心叵测之人拿孩子作为维系婚姻或者争夺财产的砝码,就更加不会轻易作出对自己不利的选择。如果夫妻双方就做还是不做鉴定产生意见分歧诉至法庭,人民法院又是如何认定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的呢?
案情回顾: 
        张先生和李女士于2012年相恋,两人情投意合于是迅速结婚,然而婚后三年却一直没有孩子。张先生和李女士去医院各自做了检查,医生告知张先生因身体原因精子质量不佳,在积极的调理和备孕努力下,张先生夫妇终于在2017年10月有了自己的女儿。全家老小都极为高兴,把孩子视作掌上明珠。然而女儿一天天长大,张先生却发现一个尴尬的问题,自己和李女士都是双眼皮,孩子小眼睛、单眼皮、塌鼻梁,不像自己也不像老婆,于是心里犯嘀咕,孩子到底长得像谁? 
        有一次朋友开玩笑调侃张先生的女儿和他长得不像,谁知他刚好被戳中心事,当晚便怒气冲冲和妻子提出做亲子鉴定。李女士称感到很受侮辱,并且做鉴定对孩子影响也不好,坚决不同意。原本就怀疑的心理加上李女士不配合的态度更加让张先生想要弄清“真相”,夫妻因此事吵过多次,2019年4月,张先生一纸诉状将李女士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推定否定亲子关系。
吕律师分析:
1、《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的相关规定同样适用于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对举证责任做出了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由此可知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上是谁主张,谁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方主张的证据不利于另一方,而另一方虽有证据或有能力证明,但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反驳的,法院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也就是说满足一定条件下即形成举证责任倒置,需要对方证明对自己不利的主张是不成立的。
2、《婚姻法》对亲子关系推定的具体规定 
        上述《刑事诉讼法》对举证责任的规定在亲子关系认定上的适用,具体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一方将可能被法院推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解释(三)》第2条规定: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所以,如本案这种李女士不同意孩子和张先生作亲子鉴定的情形,假如张先生持有一定证据主张亲子关系不成立,而李女士却不拿出证据反驳,那么即使生理上孩子的确是张先生的,却有可能因拒不举证,而造成法律上推定孩子和张先生无亲子关系的后果。 
        相反,那种女方未婚生子,男方拒不承认孩子是自己的,假如女方有一定证据主张亲子关系,而男方不肯进行DNA鉴定又拿不出证据证明孩子不是自己的,即使主观上不承认,也会被法院推定和孩子之间有亲子关系,要承担对孩子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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