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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提供不孕证明-二审维持原判

发布日期:2019-11-01    作者:庄荣华律师

遭遇:
双方婚姻矛盾重重
双方就抚养权、抚养费、探视以及财产无法达成一致。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起诉
目标:
这一次诉讼就彻底全面解决所有问题
诉讼简要经过:
立案2019年1月4日---法院通知---开庭---2019年3月18日拿到法院文书

南京中院-少年庭陈晓霞法官

案件结果:
1、驳回对方上诉,维持原判

重点支招:
本案对方提供了大量证明其不孕的医院证明材料
同时对方还提供了孩子长期由其父母照顾的证据

应当说对于我方相当不乐观
本案孩子较小、由于长期被对方控制
一审法院支持我方的律师意见将孩子抚养权判决给我方
核心的理由就是对方未经我方同意即将孩子带离本市
该行为不仅影响我方的探视,同时也阻断了父子之间的亲情
二审庄律师除了列举我方更加符合抚养孩子的理由之外
还结合医学观点、生活常识以及法律规定和裁判规则
最终使得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采纳了我方的意见
驳回对方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法院这种裁判可以说是真正以孩子利益最大化的裁判
的的确确的属于良心判决。

附法院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9)苏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8)苏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 0 1 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婚生子C由A抚养,B每月支付抚养费4 0 0 0元至C年满1 8周岁时止;2.一、二审诉讼费由B承担。
        事实与理由:1.双方2 01 7年1 2月发生矛盾,B于2 01 7年12月从家搬出。一审认定A在双方发生矛盾分居之后将C送回外地老家由其父母负责照顾的行为不仅不利于C的身心健康也造成B探视不便该认定错误。A于2 0 1 8年3月将C送回外地2 01 8年3月9日A通过微信告知B,我们回老家了B并未表示反对。A曾多次打电话给B,但B拒接。故双方发生矛盾与C被送回外地老家无关。2.一审以综合考虑双方及家人抚养C的便利性为由,判令C由B抚养,A仅有探视权,违背了婚姻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婚姻法,人民法院在评判父母对孩子抚养问题时应首先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双方的抚养条件、抚养能力进行认定,不应从抚养便利的角度进行评判。C目前才两岁多,其自出生就一直跟随A及A母亲共同生活,与A和A母亲感情深厚,从来没有与B或B的父母共同生活的经历。C目前已在A小区附近上托班,生活环境稳定,如果突然更改目前生活状况对于C来说无法适应。根据司法解释应保障孩子生活环境的稳定性,优先考虑孩子继续由A抚养。自出生后C一蛊由A的母亲从旁照顾,A的父亲也对其倾注了较多时间,C与外公外婆感情深厚。外婆目前已退休,外公的工作也不忙,且寒暑假有充足的时间,外公外婆有足够的能力帮助A照顾C。法院应从子女利益最大化角度考虑,维持C活环境对C成长不利。目前的生活环境,如改变C的生3.A本人患有不孕的症状,再次怀孕机率很低。正因其输卵管不通畅,盆腔黏连,所以C是试管婴儿。根据司法解释,应优先考虑孩子由A抚养。B辩称,1.A把C送回外地未经其同意。第一次离婚诉讼期间,法官就曾建议孩子维持现状,B当时也警告A不要把孩子带走,A也答应了。A确实给B发过微信,告知B回老家了,但B并不明白是什么意思,A再未对此进行过解释。2.双方结婚后住在A江宁的房子里,孩子从出生至2 0 1 7年底都是由A和B共同抚养,B父母花了很多钱找月嫂、保姆照顾孩子。月嫂带了两个月,后来又请了保姆一直带到2017年年底,A的母亲配合保姆和月嫂共同带小孩。2017年底双方产生矛盾,A将B赶走。后孩子被对方强行带离南京,且以各种理由阻挠B探视。B希望A把孩子留在南京,但最终A还是将孩子送到外地抚养,剥夺了B的探视权。B没有去外地探视孩子,原因是孩子在南京时,A的母亲与B发生过纠纷,还抓伤了B,B如果去外地探视,B的人身肯定会受到伤害0 3.C确实是试管婴儿,但输卵管不通与丧失生育能力并不等同,A生孩子之前查出输卵管有问题,但最终孩子也出生了0 4.诉讼中B作了让步。~审将孩子的周末时间全部判给了A,孩子学习主要靠B,孩子娱乐时间全部给了A,与B相比,A与孩子相处的时间明显更多口抚养费B也作出了让步,并未主张孩子的抚养费。B父母是南京人家里有四套房产,孩子户口也在南京口A在南京有房子工作。孩子在外地生活期间,A自己也没有去看教育等方面加强沟通协商,尽可能降低父母离婚对孩子的伤害保障C的健康成长。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由A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律师点评:
每一个离婚案件几乎都涉及到孩子抚养、财产分割,分割的范围通常都非常巨大。
离婚决定的事项远远比结婚要多,好的离婚结果能够影响自己的一生和家人孩子的一生。

南京婚姻诉讼安全指导平台-庄律师提示:
无路可退时,果断出击才可重回巅峰。
世界如此精彩,我们当然不能置身局外。
愿你向律师交付的重托,都得到获得回报。
婚姻自由,离婚自由。
你若想自由飞翔,找到强手给你赋能,就可以自己长出翅膀。
案后思考:
仔细聆听律师的分析,抓住律师分析的要点,整合自己能够掌握有限的资源,把自己的价值信息打包交付给律师,并依此获取回报!【戒除诚惶诚恐的不良心态】
在混乱中应当先建立信息的秩序,再建立自己内心的秩序。
冲突较多的时候,自己一定要明白哪些点自己该放弃,哪些点一定要抓住,自信和掌握就会慢慢建立。
【聪明人都知道什么都想要,却容易出现力量的分散,全力以赴对付一两点反而有奇效,收获巨大】 
        附:事实婚姻如何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此间,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那么,2019事实婚姻如何离婚呢?下面就和找法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  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2019事实婚姻如何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解释(一)规定,未按婚姻法办理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关系处理。因此,事实婚姻如双方要离婚必须到法院起诉。要提供双方何时开始同居生活的相关证据,这样法院才能依法认定是否构成事实婚姻,以及婚姻关系的起始时间,再进一步认定哪些属于婚内的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分割。如果不了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那通常难以认定为事实婚姻。此时,法院会要求双方补办婚姻登记,补办以后,按处理;不进行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也就是说,法律只承认1994年2月1日以前已经实际构成事实婚姻的关系,按照解除婚姻关系处理,承认其婚姻效力。
  三、解除事实婚姻的财产分配  对于事实婚姻的财产分配,也是将事实婚姻期间的财产依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配。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在事实婚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事实婚姻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对于1994年2月1日以前形成的事实婚姻关系,我国还是予以承认的,但是对于1994年2月1日以后形成的事实婚姻法律采用否定的态度。因此,成立婚姻关系还是需要进行婚姻登记,以保证按男女双方在婚姻中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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