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交通事故案例 >> 查看资料

刑案中“本院认为”的内容能不能用于民事案件?

发布日期:2019-11-18    作者:黄汉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8月5日,程某为其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险。2017年10月10日,程某驾驶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将李某致死。程某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为40 MG/100ML。程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二年有期徒刑,程某的《刑事判决书》中表述“本院认为:······因未依据规定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进行检验,故辩护人认为饮酒驾驶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李某之子张某为维护自身权益,将程某与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二、律师观点 
        本律师认为,刑事判决书的“饮酒驾驶证据不足”不是《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五款规定的“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理由如下: 
        1、程某的刑事判决书中称“因未依据规定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进行检验,故辩护人认为饮酒驾驶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以上内容是在“本院认为”部分。判决书中的“本院认为”部分,是人民法院就认定的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所作的叙述,并不是认定的案件事实,其属于理由范畴。 
        2、该内容是“对饮酒驾驶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没有对相关事实进行确认。 
        3、“饮酒驾驶证据不足”与“没有饮酒驾驶”不同。法院不应将“证据不足”与 “没有”相混淆。“证据不足”不是事实认定,是一种价值判断,是理由范畴。本案中刑事判决书中的“证据不足”是基于《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得出的,刑事规范与民事规范不同,刑事中的判决理由不能用于民事案件。因此刑事判决书中的“证据不足”不能用于本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64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