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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期间对血糖持续升高未予诊治,加速乳腺癌病情进展

发布日期:2019-11-27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患者王某某到x市人民医院住院行右乳腺癌手术治疗,手术前的全面身体检查,未见有任何不适宜手术的指标。从院方提供的病历可以看出,从患者第一次住院进行手术到随后的七次治疗,血葡萄糖为9.617.37mmol/L,医院未对患者及家属进行提示控糖,反而是不断输入葡萄糖。患者于201867日去世。2019527日法院经审理认为,本院将被告的责任比例酌定为30%,赔偿原经济损失合计151623.75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乳腺癌,糖尿病,规范诊治,关联性
一.引言
    治疗期间对血糖持续升高未予诊断,加速乳腺癌病情进展,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李某程、某某程与x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x0283民初3567号”。
二.基本案情
    (一)患者王某某于2013915日,到x市人民医院住院行右乳腺癌手术治疗,手术前的全面身体检查,未见有任何不适宜手术的指标。随后进行了七次后期治疗。在后期第5次和第6次治疗时,患者出现视力模糊、无力、发烧等症状,患者在2014211日第六次治疗结束后,偶然发现血糖指标达到27mmol/L,然后联系x市人民医院,医院答复是治疗的药物反应,治疗过后就恢复正常。于201436日第七次住院治疗,住院三天血糖在24-27之间,后来经过专家会诊后确诊得了糖尿病,并已到后期阶段有糖尿病并发症倾向。
    (二)从院方提供的病历可以看出,从患者第一次住院进行手术时,验血指标葡萄糖9.6mmol/L,但是院方并没有诊断出病症,仍然正常进行手术治疗,手术后的治疗过程中仍然输入葡萄糖,第一次化疗时的葡萄糖的指标为13.12mmol/L,第二次为13.74mmol/L,第三次为14.75mmol/L,第四次为15.63,第五次为15.50,第六次为15.77,第七次为17.37。经过几次化疗治疗,多次检验,化验血糖指标不断提高,病症明显加重的情况下没有对患者及家属进行提示控糖,反而是不断输入葡萄糖。患者于201867日去世。
三.裁判结果
    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鉴定结果明确指出被告医院对患者糖尿病病情早期的诊断和规范性治疗方面存在医疗过错,据此本院认为与王某某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综合本案案情,本院将被告的责任比例酌定为30%2019527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某某程、李某程经济损失151623.75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原告认为被告未尽必要的诊断义务,漏诊患者患有糖尿病,并在治疗乳腺癌的过程中输入大量葡萄糖,加快了患者的病情且事后又不提供病历等,多次沟通不能有效解决,进行治疗,而是事后三年方才同意住院治疗,构成医疗过错,且造成患者损害,违反相关诊疗技术规范,未给予治疗,并导致患者最终死亡,该院的医疗误诊误治及不作为行为,构成医疗过错,且造成患者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就此提起诉讼,主张被告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二)医方辩称:患者本身患有糖尿病及乳腺癌,均是由患者本身原因所导致,与被告方没有关系,在治疗期间患者并未出现因血糖异常升高而导致的如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高渗性昏迷等急性糖尿病并发症的情况,即证明被告对于患者糖尿病漏诊的行为并未导致损害后果的出现。已经明确患者的死亡原因系因肿瘤晚期消耗性因素致多脏器功能衰竭即证明患者的死亡与被告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三)医疗鉴定意见:x市人民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王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对其糖尿病病情早期的诊断和规范性治疗方面存在医疗过错;该医疗过错对被鉴定人自身机体血管、神经等组织可具有慢性的不良影响作用,与被鉴定人乳腺癌病情进展并最终死亡结果之间的关联性评价具有困难性,本次鉴定难以明确。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腹部刀伤仅行腹壁清创缝合,未完善检查而漏诊结肠破裂。2.医疗纠纷:心脏手术后持续高热未行细菌血培养,导致患儿死于多脏器感染。3.医疗纠纷:治疗阑尾炎漏诊合并结肠癌,使患者失去提高生存率机会。4.医疗纠纷:脑膜瘤术后未及时纠正低血钾导致患者因心力衰竭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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