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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高利贷”入刑及相关问题

发布日期:2019-11-30    作者:王景林律师

浅谈“高利贷”入刑及相关问题 
       一、引子 
       对于高利贷,相信很多人并不陌生。高利贷在中国自古就有,可谓历史悠久。新中国成立后,高利贷作为旧社会的腐朽事物一度销声匿迹。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民间资本不断充裕,加上银行贷款较难,民间借贷开始火热起来,高利贷又悄悄兴起。 
       二、高利贷界定标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之前以银行贷款利率4倍为标准,超过即为高利贷。
至2015年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其中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通常认为,高利贷标准应以此为准,即超过年利率36%的,可以认定为高利贷。 
       三、整治高利贷情况 
       2015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时,有31名人大代表提出将高利贷行为明确入刑的议案,但议案未获通过。
随着扫黑除恶的深入开展,为扫清高利贷衍生的一系列违法犯罪问题,有必要采取一些高压措施,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近期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不是直接列“高利贷罪”,而是将其归入非法经营罪中,由此衍生的相关犯罪均由其他罪名与之对应。 
       四、之前对高利贷监管宽松 
       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有好有坏,高利贷可能也是如此。为了促进民间资本的流动,推动经济发展,允许民间借贷的自由发展,有其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允许民间借贷自由发展,因市场供需不平衡,一些追逐高额利息的人故意抬高利率,民间有传借贷年利率可以达到100%以上。但就是这样,借贷市场依然火爆,这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要求,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组织力量摸清当地高利借贷活动的情况,对经调查认定的高利借贷活动,要坚决取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与取缔有关的工作。这里提到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包含高利借贷行为。 
       银行可以取缔高利借贷行为,但银行系金融机构,虽然法律赋予其执法权,但实践中很难贯彻执行。再说,高利借贷行为有很大的隐蔽性,非经采取必要手段,很难发现。这种情况造成的局面是,对高利借贷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属于“放任”状态,国家难以对此进行实质管控。所以,我们容易造成假象,高利贷并不违法,更不可能构成犯罪。也就是说,实践中,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又都愿意,再高的利息都不会受到监管。从法理上讲,这并没有什么问题,这是双方对私权的处分。但如果双方不认可高利率,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时,由法院最终把关,之前规定是不能超过银行四倍利息,现在是不得超过年利率24%。这只是赋予法院权利从民事责任上最后把关,可以说,对高利贷监管实际上较为宽松。 
       五、现在对高利贷监管力度加大 
       结合之前就有的相关政策措施,笔者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三个方面分别梳理如下。 
       1、涉及刑事责任 
       1)涉嫌非法经营罪 
       根据《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即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并具有如下四种情形之一:1、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4、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定罪。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本意见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2、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该条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非法经营罪,很多法律人士喜欢吐槽,说这个罪也是口袋罪,很多犯罪行为都可以往里面装。该条第四项作了开放性规定,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都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这在法理上并无问题。
  2)涉嫌其他犯罪
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有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处罚。高利转贷罪的规定,看《刑法》第175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骗取贷款罪的规定,看《刑法》第175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看《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这里有数个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这些犯罪都是一些常见犯罪,不再列举刑法规定。
在非法放贷过程中,又实施其他犯罪,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可能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根据《刑法》第294条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又可能被认定为恶势力或恶势力犯罪集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符合恶势力全部认定条件,同时又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犯罪组织。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有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还可能有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2、涉及行政责任 
       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规定,对于高利贷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依法取缔,当地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取缔高利贷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不得拒绝、阻挠。在调查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要求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和转移资金、财产。对于查获的财物,属于被害人合法财物的,予以退还,其他的非法财物依法没收。对于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绝、阻碍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执行职务,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涉及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如果双方起诉至法院,法院最高支持年利率24%的利息。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对于年利率24%-36%之间的利息,如果借款人已支付,一般不得主张退还,但如果是年利率36%以上的利息,即使已经支付,也可以主张返还。这条规定有点绕,实际意思是,官方只支持年利率24%,但民间允许相互约定不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对于年利率24%-36%之间的利息需要双方自愿且已经支付。如果之前同意,但没有实际支付利息,事后双方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法院最高只支持年利率24%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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