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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滴滴车司机收回租用汽车的押金

发布日期:2019-12-05    作者:谢瑞君律师

关键词:滴滴车司机 租车公司 退还押金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31日,杜某向A租车公司租用汽车,用于从事滴滴打车业务,租期是十二个月,杜某支付了押金。2018年11月27日,杜某租用的汽车无故被该车辆的所有权人B公司收回,杜某才得知租用的汽车并非A公司所有,而是A公司向B公司租用的,因A公司拖欠B公司租金,车辆被收回,导致杜某停止从事滴滴打车业务将近一个月,此外,A公司人去楼空,A公司的老板不愿意退还押金。在此情况下,杜某委托了本律师介入。

处理结果:
        本律师介入后,找到关键线索,在杜某向A公司支付押金时,A公司是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也就是说可以要求A公司的股东C在A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于是,杜某将A公司及其股东一并起诉,最终法院的判决与预期一样,A公司的股东C向杜某退还了全部的押金以及赔偿了杜某因汽车被收回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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