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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债务人没钱还,起诉还有意义吗?

发布日期:2019-12-05    作者:龙慧珠律师

生活中,在面对债务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不少债权人可能会这样想:“就算起诉也执行不了,反而还需要花费诉讼成本,不如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而最终不起诉,导致自己的债权始终一去不复返。认真想想,其实这种做法是不明智的! 
        那么明知债务人没钱还,起诉究竟还有意义吗?我们给出的答案是肯定的——必须起诉,而且一定要及时起诉。

起诉后,律师可以帮你查明财产情况
        提起诉讼之前,部分债务人为逃避债务,会制造假象,让债权人以为其没有财产。债权人若要想获取债务人的房产、银行存款、车辆等真实的财产信息,起诉是最好的选择。因为在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律师可以持法院受理通知书,以及承办法官所开具的调查令向相关单位查询债务人的财产信息。债务人到底“穷”还是“不穷”,都可一清二楚。有些尚未全国统一登记的财产可能还需在执行阶段才可能被查控。切勿被债务人装穷的表象所欺骗。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律师调查令,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经代理律师申请,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批准,由指定代理律师向接受调查的单位、组织或个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文件。

及时起诉,避免经过诉讼时效 
        西方法谚云: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The laws aid the vigilant, not the negligent.")。通俗地讲,就是法律只保护那些积极主张权利的人,而不保护怠于主张权利的人。如果债权人不及时向债务人主张债权,那么债权一旦经过诉讼时效,就很难受到法律的保护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债权人即使曾经口头或其他方式向债务人催讨过欠款,但没有就此固定证据,债务人仍可以经过诉讼时效为抗辩,则债权人仍承担败诉风险。因此,当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我们需要积极主张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法律后果】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低成本确保利益最大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如果债权人胜诉,人民法院在结案后便会向债权人退回其起诉时预交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如果是部分胜诉,则按判决所支持金额退回相应费用。因此债权人可以依法放心地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无需担心高额的诉讼费用的压力。 
        相对较低的诉讼成本,债权人却可以得到较为丰厚的利息收益。没有约定还款时间的欠款,债权人还可以自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此外,更重要的是,法院判决一般都会确定一个带惩罚性的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即债务人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间支付金钱,则需支付双倍利息,直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七条 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通过诉讼,在法律上确定债权 
        经过法院判决确定的债权才具有强制执行力。所以,先在法律上把债权确定下来才是王道。经过法院判决确定并进入执行阶段的债务是跟随债务人一辈子的。以后一旦发现债务人有财产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随时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从而确保自己的债权处于保护状态。
更有甚者,如债务人有能力执行判决而拒不执行的,轻则罚款、司法拘留,重则可予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180. 【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行为的罚款、拘留】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九)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0.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先行拘留和移送侦查】 
        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院加大执行力度,重拳治老赖 
        最高人民法院自2014年12月正式开通网络执行查控体系以来,已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交通部、农业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腾讯、支付宝、京东等部门单位完成了网络查控对接,实现对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的银行存款(包括网络银行)、车辆、船舶、证券、身份证件、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登记、人民币结算账户和银行卡消费记录等信息的查询和部分控制。单就金融机构,就与2200多家银行进行了网络对接,可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网上查控,个别地方法院查控体系覆盖的查控范围更广,包括房屋、土地、地方商业银行等尚未完成全国统一登记的财产。这些逐渐增强的执行措施极大提高了执行效率,扩大了财产查控范围,有力地打击了被执行人通过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最大程度实现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加强与公安、铁路、民航、银行、工商、腾讯、芝麻信用、支付宝等部门单位合作,拓展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信用惩戒的范围和深度,在出行、投资、置业、消费、网络等各领域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最大限度挤压失信被执行人生存和活动空间,对被执行人形成高压态势。最高人民法院逐步完善各项限制措施,让“老赖”被限制得寸步难行,执行难的现象也会有效缓解。


结 语
最后再给心存侥幸的债务人们一个忠告: 
        1、法院起诉(债权人一般情况下需到债务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进行起诉。但如果债务人下落不明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则可以直接在自己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起诉立案),提交诉状和证据材料,法院受理,受理费10000元以下是50元。 
        2、债权人为确保日后判决确定的债务得以履行,还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费10000元以下是120元。 
        3、法院立案受理后确定了开庭时间会给债务人签发传票,玩失踪不会影响法院正常开庭,法官判决后会把判决书寄给债务人,债务人欠钱不还败诉这是一定的。判决书会告诉债务人什么时间必须要把钱打到法院的账户。 
        4、如果到期债务人不打钱,那么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冻结债务人名下账户、以及查封其名下的财产。 

        所以,不要担心因债务人没有财产就不敢起诉,不然钱就真的要不回来了。


来源:广东法匠律师事务所.刘颖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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