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确认违法而仅责令拆后善后,行政复议属适用法律错误
发布日期:2019-12-18 作者:110网律师
【关键词】行政诉讼,违章建筑,征收拆迁,确认违法,行政复议
一.引言
未确认违法而仅责令拆后善后,行政复议属适用法律错误,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陆某某与x市x区人民政府、x市x区x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2019)x10行初14号”。
二.基本案情
(一)x镇城市管理办公室2017年6月16日对原告陆某某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告知》,该告知书的主要内容为:经查,你在x号建设的120平方米(建筑物、设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收到本告知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x镇城市管理办公室将组织x城管中队依法进行拆除。陆某某不服该告知书,向被告x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x区政府于于2018年11月8日作出x区复决字﹝2018﹞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申请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进行房屋建筑,属违法建设行为,依法应予处罚,所建房屋属违法建筑。x镇城市管理办公室2017年6月16日向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告知》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以撤销;鉴于申请人的房屋已于2017年7月20日被拆除,复议所诉对象不复存在,撤销被申请人内设机构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告知》已无实质性意义,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房屋被拆后相关事宜。
三.裁判结果
(一)x镇城市管理办公室作为x镇政府的内设机构,其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告知》超越法定权限,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原告的房屋虽然已经被拆除,但本案原告申请行政复议的标的为x镇城市管理办公室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告知》,被告x区政府认为原告房屋已被拆除,复议对象不复存在,撤销《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告知》无实质性意义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被告x区政府作出“责令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房屋被拆后的相关事宜”的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2019年5月27日法院判决,撤销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作出的x区复决字﹝2018﹞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告x市x区x镇城市管理办公室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告知》。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首先,被告x区政府关于x市x区x号的房产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构成事实认定错误。其次,被告x区政府所作复议决定存在法律适用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应当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最后,被告x区政府所作出复议决定以x镇政府积极承担责任、处理原告房屋被拆除相关事宜替代确认复议标的行为违法。
(二)答辩意见:原告位于x市x区x房产在x路项目纳入征收范围内,至今未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x镇城市管理办公室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告知》事实认定不清,程序正当性不足。被告认为,原告虽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及原房屋产权,但其重新修建房屋过程中,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即开工建设房屋应属违法建设行为。其提供的《x市个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知书》(2010第056号)只是设计施工图的凭证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法手续,建房申请人只有在按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定性为违法建筑。认定原告建筑违法事实清楚。
【参考资料】1.行政诉讼:对承包地备案信息公开未予及时答复,不能终止行政复议。2.行政诉讼:房屋被拆除后复议认为未进行拆除,法院认定与事实不符。3.征收拆迁:拆除养殖场的处罚权应归环保部门而并不属于街道办事处。4.行政诉讼:审理期间撤销建奶牛场处罚决定,行政复议仍需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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