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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调解书

发布日期:2019-12-19    作者:韦高峰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桂0921民初2120
    原告:覃某,女,l 9967l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信宜市金垌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某某,男,l 957l2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信宜市金垌镇。(系原告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高峰,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男,19924l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容县黎村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某,男,1 9659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容县黎村镇。(系被告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丹,广西千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覃某与被告梁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9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于201911l2日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覃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生育的儿子梁男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梁男抚养费5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12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l8223日,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过门仪式,之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于2 0181225日在容县黎村镇中心卫生院生育一子,取名梁男现跟随被告生活。同居生活期间,因原告患病,常与被告母亲发生争吵,双方产生矛盾。2019817日,原告返回娘家生活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201996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覃某与被告梁某生育的儿子梁男由被告梁某直接抚养,所需抚养费由被告梁某负担;
    二、被告梁某自愿限于20191219日前一次性支付经济困难帮助款15 000元给原告覃某;
    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梁某负担。原告覃某已预交受理费50元,被告梁某自愿限于20191219目前返还给原告覃某。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韩某某
人民陪审员  刘某某
人民陪审员  周某某
0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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