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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调解书

发布日期:2018-09-06    作者:韦高峰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0921民初1646
    原告:李某,男,19894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现住容县某某镇。
    被告:黎某,女,199652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广西容县某某镇。
    委托代理人:黎某某系被告黎某的父亲),男,汉族,1964225日出生,住广西容县某某镇。
    委托代理人:韦高峰,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8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黎某于201212月同居生活(至今没有登记结婚)20131125日生育儿子李男,201576日生育女儿李女。2017820日,被告黎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回娘家生活。后因两个子女的抚养权协商未果。2018831日,原告李某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原、被告非婚生育的儿子李男、女儿李女由原告抚丢抚养,所需的抚养费原告自愿全部负担。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愿、被告非婚生育的儿子李男由原告李某直接抚养,女儿李女由被告黎某直接抚养,所需的抚养费各自负担。
    二、原告李某自愿限在201895日前一次性支付困难补助费人民币200 00元给黎某。
    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 0元原告李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笔录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梁旺基
容县人民法院(印)
0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覃湘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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