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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癌行放射治疗单次剂量过大,造成严重气管和食管损伤

发布日期:2019-12-23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患者蔡某某因肺腺癌接受了x医院的四周期的化疗及10次放射治疗,后CT查出放射性肺炎改变,引起了突发气喘,伴咳嗽等严重恶化情况,因呼吸衰竭死亡。经x市医学会鉴定,x医院在诊疗过程中,违反治疗原则、违反诊疗常规以及违反医疗技术操作规范,故而认定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2019328日法院经审理认为,x医院对蔡某某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50%的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合计803345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肺癌,放射治疗,医疗规范,医疗事故
一.引言
    肺癌行放射治疗单次剂量过大,造成严重气管和食管损伤,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蔡某扶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x0205民初3111号”。
二.基本案情
    (一)2015824日,患者蔡某某因持续咳嗽一个月时间到x医院就诊,经x医院诊断为:右上肺腺癌。2015106日蔡某某接受了x医院的第一周期DC方案化疗;2015109日,蔡某某又入院进行化疗,在这期间还进行了十次的放射治疗;20151030日蔡某某再次住院进行化疗;由于蔡某某进行化疗及放射治疗出现了放射性食管炎的症状,x医院还开始给予以抑制胃酸分泌药治疗。20151120日住院进行化疗。
    (二)由于蔡某某进行四周期的化疗及10次放射治疗病情没有好转反而恶化,x医院暂停对其进行化疗。在2016126日进行支气管镜检查时查出放射性肺炎改变。2016426日,蔡某某由于经过多次化疗及放射治疗引起了突发气喘,伴咳嗽等严重恶化情况,急诊到石狮市医院住院,经诊断为双肺占位病变伴阻塞性炎症、肺不张,I型呼吸衰竭,后于2016429日转院到第二医院。经第二医院抢救治疗后未改善,蔡某某于2016525日因呼吸衰竭死亡。
三.裁判结果
    本院对x市医学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予以确认,认定x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蔡某某死亡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50%,即x医院对蔡某某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50%的责任。2019328日法院判决,x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蔡某扶等各项损失803345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本次事件已经x市医学会认定,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x医院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二)医方辩称:蔡某某就诊x医院时已经是原发肺癌晚期,其在x医院处治疗终结后4个月左右均是接受其他医院的治疗后且自动离院后发生的死亡,其死亡原因是否由其他事件所致无从知悉。患者其自身肺癌晚期疾病的严重性系其死亡的主要因素,x省医学会对x医院的参与度认定畸重,应当认定患者自身疾病严重性占主要因素。蔡某某就诊时已经是原发肺癌晚期,原告未提供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尸检解剖及病理检验证据,蔡某某死因不明。
    (三)医疗鉴定意见:经x市医学会鉴定作出x医鉴[2016]30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x医院在诊疗过程中,违反治疗原则、违反诊疗常规以及违反医疗技术操作规范,故而认定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x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增加了蔡某某放射性气管炎、放射性食管炎并发症的风险,与蔡某某的死亡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x省医学会作出x医疗损害鉴字[2017]15号《医疗损害鉴定书》,认定x医院的过错参与度为50%
    (四)法院观点:在2015106日至20151211日进行化疗期间以及20151012日至20151023日进行放射治疗后,由于放疗过程中单次大剂量放射,导致蔡某某出现严重气管、食管放射性损伤等症状。而且,x医院也对于蔡某某出现的放射性气管炎、放射性食管炎治疗不到位。x医院的过错诊疗导致蔡某某身体各个器官损伤,最后导致蔡某某呼吸困难,最终呼吸衰竭死亡,蔡某某的死亡结果与x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行为存在因果关系,x医院应承担责任。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乳腺癌脑转移行伽马刀治疗,致双目失明及脑疝最终死亡。2.医疗纠纷:食管癌术后应警惕吻合口瘘的发生,并给予有效对症治疗。3.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34名妇女中5(含二孕妇)感染艾滋病 构成医疗事故罪。4.医疗纠纷:严重肺感染不宜行肺癌活检,医院未尽到注意义务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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