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璞公司与新恒利公司"GAP"商标异议行政纠纷案
1992年7月,盖璞公司在第25类衬衫、T-恤衫以及第18类背包等商品上申请的“GAP”商标(简称引证商标)获准注册。1999年4月19日新恒利公司在第9类眼镜等商品上申请注册“GAP”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盖璞公司提出异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的功能、用途以及服务的方式和对象均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盖璞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盖璞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也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盖璞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12年3月31日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盖璞公司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其“GAP”系列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中国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而且从新恒利公司宣称自己来源于美国,并标榜自己与“GAP”服装相同的特点以及实际使用情况来看,新恒利公司知晓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并具有攀附“GAP”品牌的主观意图。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太阳镜、眼镜框”等商品虽与引证商标主要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划分为不同的大类,但是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具有较大的关联性,尤其对于时尚类品牌而言,公司经营同一品牌的服装和眼镜等配饰是普遍现象。考虑到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申请人具有搭车的意图,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基本相同,分别使用在眼镜和服装等商品上,客观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经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和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本案是较为典型的恶意抢注商标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一、二审法院均以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的商品不类似为由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最高人民法院考虑到被异议商标申请人明知引证商标的知名度,申请被异议商标搭车意图明显,同时服装和眼镜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最终判决不予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表明了人民法院依法遏制恶意抢注商标的司法导向和态度。
- 打架引起行政处罚,法院改判
- 工伤认定被撤销后行政诉讼胜诉的代理案例(撤销原判恢复工伤认定)
- 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行政确认纠纷案(家属不服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现将代理词予以发布。
- 原告与被告信息公开一案的成功案例
- 律师办理的上诉人罗某等24人因诉某几个行政机关林业行政强制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后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人责任承担的范围
- “借用”路边非机动车停放点未上锁的自行车,辩称没有盗窃故意;但其主观因素的辩解不
- 双方互殴的公安局未根据事实分别作出处罚决定仅认定一方殴打未就另一方殴打行为评判并
- 上海中院:现场视频虽未直接拍到拿桶打到被侵害人,但综合相关证据,可达到排除合理怀
- 李某某诉某县人民政府和林业局行政赔偿案件
- 行政撤销
- 行政撤销
- 碌曲县人民检察院诉碌曲县水务水电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 灵宝豫翔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诉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灵宝市大王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