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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一方确诊感染新冠病毒,是否会影响对子女抚养权的认定?

发布日期:2020-02-19    作者:李建录律师

新冠肺炎疫情给社会经济和人民群众均带来极大冲击,各级政府采取一系列防控措施,在全民战“疫”的同时,相关法律问题亦广受关注。徐州中院在落实《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依法服务保障疫情防控的工作意见》的基础上,积极整理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给予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大家应对疫情、合法维权。 
      01 
      问 
      对于已进入诉讼程序的少年家事案件,由于新冠病毒疫情影响导致正常庭审活动推迟,如何解决当事人矛盾纠纷? 
      答 
      因少年家事纠纷大多涉及人身关系,特别是具有伦理性、情感性、私密性等特征的婚姻家庭案件讲究亲历性,要求司法人员和当事人、证人甚至旁听人员在封闭的空间内进行诉讼活动,这可能导致司法场所成为病毒的传播区域。因此在疫情爆发期,在一般公共性活动均被取缔或者禁止时,开庭、公开宣判等司法活动作为公共活动也会停止或推迟进行。在此情况下,法院会积极利用“微法院”等信息化手段开展司法活动,同时将调解贯穿于诉讼活动的始终,并通过邀请当事人共同尊重、家庭成员中资历较深、村组威望较高亲朋协助参与调解,多方面、多角度解决当事人的矛盾纠纷。? 
      2 
      问 
      由于新冠病毒疫情影响或被采取隔离措施,当事人表示无法按时参加诉讼怎么办? 
      答 
      无法按时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及时通过电话、信函、传真、法院网上诉讼服务系统及微法院等方式向法院提交延期开庭的申请,并附上如医院、防疫部门等有权部门开具的隔离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以便法院准许延期。? 
      3 
      问 
      对于涉及除斥期间的婚姻家庭案件,当事人如何行使权利? 
      答 
      对于受胁迫婚姻一方请求撤销婚姻、无效婚姻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协议离婚后针对财产分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等婚姻家庭案件中存在除斥期间的情况,民法总则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均明确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因此,在当前新冠病毒疫情情形下,当事人如不能及时行使权利,便会产生权利消灭后果,因此,当事人应在相关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内及时通过网上立案、邮递诉讼材料等途径行使权利。? 
      4 
      问 
      婚姻家庭案件当事人因新冠病毒疫情被隔离,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不按时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 
      答 
      通常情况下仍需履行。法院对少年家事纠纷案件作出具有给付金钱义务的生效判决后,当事人即应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给付义务人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微信、支付宝等多种形式给付并保存好相关给付凭证,所以对履行给付义务而言,新冠病毒疫情不会造成实质影响也并非不可克服,即不属于不可抗力这一免责事由,因此对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为由不能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的主张不予支持。? 
      5 
      问 
      未成年人的父母因新冠病毒疫情被隔离致无法履行监护责任的,如何处理? 
      答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一般是父母,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因新冠病毒疫情被隔离,原则上不会导致父母丧失监护能力,原监护关系依然存在。监护人因疫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或组织。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村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未成年人救助机构等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因监护人被隔离而无人看管的,应及时与其监护人联系;无法与其监护人取得联系,或者监护人拒不委托他人代为监护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按照《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作出应急处理。 
      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又不委托他人监护,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对因疫情导致生活没有着落的未成年人,无论原因如何,原则上由民政部门承担兜底性的救助和临时监护责任。? 
      6 
      问 
      一方系确诊感染新冠病毒肺炎患者,对子女的抚养权如何确定? 
      答 
      对于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问题,依照《婚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法院一般情况下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原则出发,结合父母双方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综合作出裁判。如果子女年满8周岁,还会征求子女的意愿。因为疫情不是长期影响因素,感染新冠病毒不意味着抚养子女能力的丧失,故离婚当事人一方感染新冠病毒,该因素仅为确定子女直接抚养关系综合考虑因素之一,不应作为决定性因素。 
      对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问题,因子女抚养权的归属系经夫妻双方离婚之时慎重考虑、协商决定或人民法院结合各方面因素综合判定的结果,故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变更应从严把握。法院会考察感染新冠病毒一方是否因本次疫情而确实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从目前媒体报导的治疗效果看,新冠病毒肺炎患者的治愈率较高,并非不能治愈,故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感染新冠病毒,并非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是否变更抚养关系,仍需要由法院综合上述因素综合考虑。? 
      7 
      问 
      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感染新冠病毒,可以要求减少或中止支付子女抚养费吗? 
      答 
      不一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被确认为感染新冠病毒肺炎患者,并非是减少或中止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法定事由。法院会从多个角度综合对比要求减少或中止子女抚养费一方身体、工作收入、婚姻家庭及生活水平等状况有无发生明显变化,以判断其是否因支付抚养费而确实导致严重生活困难等问题的发生。当然,对于当事人就降低或中止抚养费数额问题协商一致的,经审查不会对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也可以对双方的调解结果予以确认或对抚养费数额予以酌减。? 
      8 
      问 
      新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的探望权案件,如何处理? 
      答 
      探望权的行使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原则。发生了新冠病毒疫情后,原则上不影响探望权的行使,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以此为由拒绝对方探视的,不予支持,但在具体探视时应注意采取保护措施。但由于疫情期间各小区、村组等都实行封闭式管理,结合当前新冠病毒传播的速度、途径及范围,应当减少人际交往的实际情况,故应尽量避免探望子女而可能产生的感染机会。如果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感染了病毒,其行使探望权就可能向子女传染病毒,无益于子女的身体健康,在此情形下,不应采取当面探望的方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无接触方式,或中止探望,待病愈后,再恢复探望,或以当事人协商的其他灵活探望方式进行。? 
      9 
      问 
      夫妻一方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可否要求另一方支付患病期间的扶养费? 
      答 
      答: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出现生活困难、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其他原因导致需要扶养的,有要求另一方承担扶养义务的权利。故如果夫妻一方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该病症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丧失经济基础,生活水平无法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时,另一方应该履行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若未履行,则患病一方可以主张其支付扶养费。? 
      10 
      问 
      对确诊感染新冠病毒患者留有的口头遗嘱,其效力如何认定?
      答 
      根据《继承法》规定,遗嘱的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在情况危急时,选择口头遗嘱方式。如果确诊感染新冠病毒遇难者没有遗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进行,由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如果确诊感染新冠病毒遇难者没有法定继承人,其遗产无人继承的,应当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收归国家所有或者集体组织所有。如果确诊感染新冠病毒遇难者在紧急情况下留有口头遗嘱,也需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若患者后续治愈出院,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重新设立遗嘱的,原危急时刻所立的口头遗嘱则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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