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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方式销售恒温床垫,不能以商品使用过为由拒绝退货

发布日期:2020-03-02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 原告购买了x恒温水暖床垫一套,支付价款2029元。后,原告于2019111日通过x客服向被告提出退货,被告以商品使用过为由拒绝退货。2019617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在商品介绍页面中有“温馨提示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使用后不支持)”的标注。但涉案商品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不适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被告所述无法按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处理于法无据。
【关键词】互联网法院,在线诉讼,网络购物,消费者,无理由退货
一.引言 
    经营者采用网络方式销售商品,以商品使用过为由拒绝退货于法无据,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x互联网法院在线审判的民事判决书“钟某某与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x0491民初8198号”。
二.基本案情
    原告钟某某于201915日在x商城被告某公司经营的x官方旗舰店购买了x恒温水暖床垫一套,支付价款2029元。配送方式为普通快递。该订单于201919日完成收货。x恒温水暖床垫为韩国进口电器。x官方旗舰店在涉案商品x恒温水暖床垫展示网页上有“温馨提示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使用后不支持)”提示字样。原告于2019111日通过x客服向被告提出退货,被告以商品使用过为由拒绝退货。随后原告于同日创建售后问题纠纷单(17478325),并描述了纠纷问题。
三.裁判结果
    2019617日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钟某某购物款2029元;同时,原告将所购买的商品x恒温水暖床垫一套退还被告,退回商品的运费由钟某某承担。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物金额人民币2029元。
    (二)答辩意见:被告无法按“七天无理由退货”处理原告所购商品。被告在x商城所销售产品均在商品介绍栏醒目位置提示,此商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并且被告也严格遵守“x开放平台商家售后服务管理规则”,并备案相关商品信息。原告在购买此产品时,己经仔细阅读对购买该商品的相关提示,并且原告知晓所购商品在使用过以后,即主机加水后,更不符合退货标准。
    (三)法院认为: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2. 被告某公司虽然在商品x恒温水暖床垫介绍页面中有“温馨提示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使用后不支持)”的标注。但涉案商品不属于“不适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且某公司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没有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被告辩称原告所购商品因已经使用,故无法按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处理于法无据。本院对该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参考资料】1.供用热纠纷:供热温度持续不达标,依合同应退还一半已收的采暖费。2.在线诉讼:遇购物索赔,网络经营者可以代网络店铺向买家先行赔付。3.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4.知识产权:出口拖鞋标有未经许可的涉案商标,被判赔偿原告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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