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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便携式B超机,为孕妇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发布日期:2020-03-19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2018年1月至11月份,皇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先后为童某等15名孕妇在x市x区x路x弄x单元x室内、在其车内、在孕妇家中做了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共获利8300元。2019年6月6日法院判决,被告人皇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关键词】刑事诉讼,便携式B超机,非法行医罪,孕妇,胎儿性别鉴定 
     一.基本案情 
     (一)2018年1月至11月份,皇某某先后为童某等15名孕妇在x市x区x单元x室内、在其车内、在孕妇家中做了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共获利8300元。公诉机关针对其指控的事实,当庭举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皇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二)有证人童某、林某1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辨认现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手机话单等证据予以证明。物证:B超机一台、医用超声耦合剂1瓶,证明公安机关查扣被告人作案工具情况。就诊名片,内容为:杜医生,内科/外科/儿科/妇科/人流/药流/B超/放环,联系电话x。联系电话系皇某某使用的手机号码。以及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移送案件通知书、立案决定书等,证明报案、立案及移送管辖情况。 
     二.裁判结果 
     被告人皇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坦白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2019年6月6日法院判决,被告人皇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皇某某的违法所得八千三百元予以追缴,在案查获的作案工具B超机一台、医用超声耦合剂一瓶予以没收,均上缴国库。 
     三.裁判理由 
     依据被告人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她没有行医资格,她从2017年下半年开始为孕妇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一般都是在孕妇家里做的,偶尔也会在她被公安机关带走的那个房间里做。鉴定胎儿性别用的这台便携式B超机和一瓶耦合剂被公安机关查扣了。在她家的那辆牌照为x号的福特车子上,她为孕妇非医学需要鉴定过胎儿性别。一般情况下收取300元或400元的鉴定费,有的人查的结果比较满意,也会给500元或600元。她只会做B超,没有为孕妇终止妊娠过。 
     四.讨论 
     (一)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皇某某,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8年11月17日被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x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x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x县人民检察院以x检一部刑诉【2019】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皇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二)被告人辩称: 
     1.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非法行医罪。理由如下:首先,被告人皇某某虽然符合非法行医的主体要件,但是不符合该罪名的客观要件,皇某某私自鉴别胎儿性别的行为并不是医学范畴上的诊断和治疗过程,也就不是所谓的行医。单从本起案件来看,不管是检查的过程还是检查结束后,对每一位胎儿和孕妇没有产生任何的损伤,甚至可以说没有任何影响。其次,即便该行为侵犯了本罪的客体,以及符合该罪名的客观要件,该行为情节是否严重也有待商榷。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列举的前四项情形,显然在本案中是不存在也不适用的。是否属于该条第5款的兜底条款,辩护人认为显然也不适用,因为被告人并没有造成任何严重后果,结合1993年两高《关于严惩破坏计划生育犯罪活动的通知》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只有导致多名胎儿引产的后果才可入刑。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也就不构成非法行医罪。 
     3. 被告人皇某某无前科,在到案后,一直懊悔不已,觉得对不起自己的孩子和家人。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询问时也能积极配合,并且主动认罪,没有再犯的可能。加之被告人家庭经济困难,其丈夫一直没有稳定工作,还有俩孩子需要抚养,望法庭能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这一刑事政策,在判决以及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皇某某的犯罪行为即便属于定罪上的情节严重,量刑上也只属于一般情节,毕竟被告人的行为没有给社会和家庭带来悲剧。 
     【参考资料】1.最高人民法院医疗案例01号:孕妇产前检查医疗风险。2.医疗事故罪:医生未对孕妇进行必要的术前检查,擅自实施清宫终止妊娠手术,导致孕妇大出血死亡。3.医疗纠纷:行剖宫产手术,遗留纱布在患者腹腔,13年后被发现取出。4.医疗事故罪:首诊医生、管床医生和值班医生严重不负责任,对车祸病人未能及时诊断出血胸。 
     【作者声明】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以案释法之学习交流。若有侵权之处烦请告知删除。文中隐去当事人名称、属地信息。插图无版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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