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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请求公司给付利润的条件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0-03-29    作者:张学增律师

《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据此,公司股东享有向公司请求分配利润之利润分配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14条规定:“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从上述规定看出,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是股东请求给付利润的依据和条件,依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的利润分配决议,公司对股东负有分配利润的债务,股东享有相应债权,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股东的诉讼请求,按照具体分配方案规定的比例和数额、时间判决公司履行给付义务。公司在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后,出现财务恶化等无法履行决议的情形,应该在具体审查真实财务情况的基础上决定其是否履行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一旦决议分红,无论利润分配方案是否公布,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就成为独立于股东权利的一项普通债权,存在于特定当事人(债权人股东和债务人公司)之间。因此,股东依据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起诉,是基于债权性质的具体分配请求权,人民法院应支持股东的诉讼请求。 
      股东请求公司给付利润时,应着重把握以下几方面: 
      一、请求分配利润的主体 
      利润分配请求权是股东的权利,只有公司股东才有权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后,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由抽象利润请求权转化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由期待性权利转化为确定性权利,性质上与普通债权无异,只要是股东就有权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没有持股数量或者持股时间的限制。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已作出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的有效决议 
      股东只有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后,才能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利润分配决议的内容应当包括:待分配数额、分配政策、分配范围以及分配的时间等,股东持可操作的公司利润分配决议,主张自己应获得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三、对无法执行利润分配方案决议的抗辩理由,原则上不予支持 
      股东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决议起诉要求公司履行义务,如果公司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存在无效、可撤销等事由进行抗辩的,应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处理。对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是否存在无效是事由,法院应依照法律规定主动审查;但对于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则需要享有撤销权的主体另行起诉主张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如果法院生效判决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就失去了请求基础,应驳回起诉;如果生效判决未支持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应判决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分配利润的决议,但在公司向股东实际分配利润之前,公司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公司不能或者不宜分配利润,股东通过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对原来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修订或者通过不分配利润的决议,公司以此为抗辩的,法院不应支持不分配利润的公司临时决议。理由是:利润决议一经作出,如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效力瑕疵,公司不能随意撤销或者变更,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后,利润分配请求权转化为普通债权,应适用民法上债的相关规定,不应再受公司决议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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