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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仲裁时效

发布日期:2020-04-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工伤赔偿仲裁中内容

  诉讼时效是指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利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的时间。相对于普通民事伤害案件而言,工伤保险争议案较为特殊,在此类案件中,工伤受害人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前提是有关部门所作的工伤认定以及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否则,工伤职工将无从主张自己的权利。

  二、工伤赔偿时效存在的问题

  1、中止事由包括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中断事由包括提起诉讼、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三、工伤赔偿仲裁时效的规定

  1、工伤职工在明知用人单位拒绝给付工伤保险待遇之日起六十日内,要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单位给予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旦超过这个时间,且无“其他正当理由”的,仲裁委将不予受理,工伤职工的权益将难以得到维护。

  2、工伤赔偿申诉时效应从伤残评定之日起算,工伤赔偿申诉时效应从伤残评定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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