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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物业公司,业主被判发帖澄清

发布日期:2020-04-09    作者:李建录律师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在网络世界“发声”也成为人们表达情绪的一种方式。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络言行需谨慎,随意虚构、捏造事实,发布诋毁他人言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期,句容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网络论坛发帖侵害名誉权案件。
      2019年8月,王某(女)因怀疑其电瓶车轮胎被划破系所在小区物业保安所为,遂在当地生活论坛发布“某某小区的保安素质很差劲,简直不配当人”,“某某小区保安还每天联系交警过来贴罚单,一贴一大把”等不当不实言论,该言论随后引起多位网友关注并跟帖。该物业公司浏览帖子后诚恳善意回复:“被告车胎损坏,不是保安所为,对此事我们已报警备案;对提到的保安人员素质问题,我们会加强培训提高;对服务态度差的保安人员会严肃处理,我们将会广泛听取业主意见,努力做好为业主的各项服务工作”。而住在该小区的其他业主也留言称“我也住该小区,物业保安师傅很和气,环境保护很好”,“保安跟你什么冤 ……”但王某不但不予理会,反而继续在该网页上散布不当言论。 
      王某所在小区物业公司认为王某在公共网络平台对其公司及保安人员进行诽谤,对该物业公司名誉造成负面影响,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王某向物业公司赔礼道歉、支付一元的精神抚慰金,并通过在原论坛上发布道歉信的方式为物业公司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句容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未经相关机关查实的情况下,虚构物业公司联系交警贴罚单等事实,并通过网络言语诋毁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给物业公司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物业公司的社会评价,其行为已经构成对物业公司名誉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原告物业公司为法人单位,而法人为法律拟制的人格权主体,其本身并不会感受到精神痛苦,而赔礼道歉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民事责任系抚慰自然人的精神损害,法人不应适用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故对原告主张的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判决王某在其发帖的论坛上发帖,以消除影响、恢复物业公司名誉,且发帖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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