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第3819起】街道办垒墙封门影响经营,法院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发布日期:2020-04-23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女士、徐先生
【代理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 魏*律师、王**律师、吕**律师
【被告】安徽省某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市政府”)
案情简介
李女士和徐先生系夫妻,两人在安徽省某市拥有一套房屋,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用于合法经营。在收到征收决定后,因补偿问题一直得不到合理解决,李女士和徐先生决心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经多方考察,两人决定委托经验丰富、认真负责的魏*律师、王*律师和吕*律师代为维权。
因李女士和徐先生迟迟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也未搬离,某街道办于2018年12月7日在李女士、徐先生的门前垒墙,阻碍其通行,严重妨碍了李女士和徐先生的正常生活、经营。
律师团研究案情后,立即作出了应对方案,指导李女士和徐先生以邮寄的方式向某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某街道办在李女士和徐先生门前垒墙封门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立即拆除。李女士和徐先生于2018年12月26日收到某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律师遂指导李女士和徐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某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并判令其依法受理李女士和徐先生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胜诉
经过律师的努力,法院最终认可了京平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一、撤销被告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二、责令某市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的法定期限内对李女士和徐先生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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