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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之争

发布日期:2020-05-08    作者:陈水金律师

夫妻离婚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之争
      一、案情简介 
      吴某与郭某系自由恋爱,2003年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感情逐渐恶化并于2008年离婚。离婚后,双方并未断绝联系,而仍共同生活,并于2012年生育一女。该女出生后与吴某、郭某共同生活了一年,户籍登记于被告郭某名下。后因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屡次争吵,感情彻底破裂并分居,该女与原告吴某一起搬到市区生活,由吴某抚养长大。 
      2018年,因女儿到了要上小学的年龄,吴某决定让其在市区居住地附近上学,但由于户口关系在郭某名下,且郭某为农村户口,根据小学按户籍地就近入学的政策,女儿应回到老家村里的小学上学。吴某想让女儿在市区小学上学,接受较好的教育,而郭某则不同意,坚持要接回女儿回村里上学,并要女儿搬回与其一起生活,双方因此为该女儿的上学及抚养问题争执不下,产生抚养权纠纷。 
      二、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因此可以看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生父母应履行相同的抚养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通知》)的宗旨,在审理离婚纠纷中关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时,需要遵从几个原则,即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子女抚养权问题,并作出具体规定。 
      l 针对两周岁以下的子女 
      根据该《通知》第1条的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上述规定,主要考虑到孩子在哺乳期,以及其他不便由男方照顾的情况,原则上由女方抚养,更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但是有上述情况之一的,男方也可以主张抚养权。当然夫妻双方也可以协商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一起生活,如对子女的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许。 
      l 针对两周岁以上的子女 
      根据《通知》第3条的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总结起来主要有这几种情况,一方不能生孩子了;和一方生活较长时间的;一方没有其他子女的;另一方患严重产染病或其他疾病的。虽然孩子在两周岁以上的,但是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旗鼓相当,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此时,如果子女与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生活较长时间,而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愿意抚养且有能力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未成年子女十周岁以上的,还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三、律师说法 
      陈律师在接手该案时,以原告代理律师的角度,针对案件事实及诉求进行了梳理与分析。 
      首先,该女儿为吴某与郭某离婚后所生育,为非婚生女。根据上述的《婚姻法》的规定,该女儿与婚生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因此,在处理该女儿的上学及抚养问题的时候,可以适用离婚纠纷中有关婚生子女的规定,争取相应的权利。 
      其次,解决孩子上学的问题,实际上就是要解决孩子的户口跟谁的问题,以及解决孩子与谁一起生活的问题,所以归根结底在于解决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如何才能既争取到小孩的抚养权,同时还能定纷止争,在法律上赋予抚养权的长期有效性,防止因抚养权问题再起争议,同时还能让另一方尽到相应的抚养义务呢?陈律师最终巧妙地采取了诉讼的途径,使问题得到圆满的解决。采取诉讼方式解决的原因主要有: 
      l 第一,针对孩子上学地的问题双方争执不下,无法协商,因此通过协商的方式变更户籍归属不可行。且郭某借由这次争议,一再要求将女儿接回同住,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可以看出,郭某对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十分在意,如若采取协商解决,即使最终原告吴某取得抚养权,今后仍有可能再次针对抚养权与郭某发生纠纷,无法停止纷争,不利于为孩子营造稳定的成长环境。 
      l 第二,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原告吴某符合优先取得的条件。该女儿与吴某在市区一起长期生活数年,出生后与被告郭某仅仅一起生活过一年,对被告郭某并不熟悉,如若判令给被告郭某,则会改变该女儿的生活环境,产生环境融入的新问题;其次,该女儿生活在市区,相较于农村,有较好的生活条件与学习环境,如若继续与吴某一起生活,可以在市区求学,接受良好的教育,对孩子未来的发展具有较好的帮助作用。 
      l 第三,判决可以让另一方也履行相应的抚养义务。抚养子女是父母的共同的责任,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也可主张其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抚养子女长大成人。因此,进行诉讼可以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郭某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减轻原告吴某的抚养负担,从而不仅可以帮助原告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还可争取到一定的抚养金,有利于孩子未来的成长。 
      基于上述的分析思路,陈律师代理原告吴某的抚养求纠纷案件并一纸诉状将被告郭某告上法庭,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非婚女由原告吴某抚养至成年,被告郭某承担每月承担一定的抚养费及教育费;由被告郭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最终取得胜诉判决,法院判令原告吴某取得生女的抚养权,被告郭某应每月承担一定的抚养及教育费用,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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