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强拆违法后不予赔偿,法院判决限期作出赔偿决定!
发布日期:2020-05-09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姬先生等6人
【代理律师】北京XX律师事务所 赵X律师、黄XX律师
【被告】河南省焦作市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区政府”)
案情简介
姬先生等6人在河南省焦作市某村各拥有一处合法房屋,后房屋所在区域被列入南水北调绿化带征迁范围。2017年3月,某村制定《某村安置方案》,载明了该村的安置办法。因安置方案不合理,姬先生等6人未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协议。2017年7月9日,某区政府违法强制拆除姬先生等6人的合法房屋,并导致其财产不同程度毁损。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姬先生等6人找到北京XX律师事务所,委托赵X律师、黄XX律师代理其维权事宜。
律师介入后,首先指导姬先生等6人收集了案件的相关证据,后指导他们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强拆之诉。2018年12月12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确认某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2019年3月12日,律师指导姬先生等6人向某区政府邮寄行政赔偿申请书,但某区政府签收后未予答复。答复期过后,律师指导姬先生等6人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某区政府赔偿因其强拆行为给姬先生等6人造成的房屋损失、附属物及设施损失、屋内物品损失、装修装潢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律师提出:对姬先生等6人房屋及装修装潢损失的赔偿不应低于其原应得的相关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关于房屋附属物及设施、屋内物品及其他财产损失问题,姬先生等6人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损失,其合情、合理的诉求应予支持。另外,关于姬先生等6人主张的其他损失,某区政府亦应结合姬先生等6人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依法确定姬先生等6人主张的其他损失。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作出判决如下:责令被告某区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对原告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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