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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无证驾驶,撞死亲儿子,保险公司可否拒赔

发布日期:2020-05-11    作者:王丽侠律师

2019年7月12日傍晚,年过五旬的李东(化名),正处于备考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简称“科目二”)阶段,见儿子驾车回家,便提议由自己驾驶,将车倒入停车位。没想到却在倒车时不慎将站在后方指挥其倒车的儿子撞倒,致使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次事故经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东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东的妻子杨女士因丧子与李东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将李东和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19637.41元。庭审时,保险公司认为李东系无证驾驶,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东虽未取得驾驶资格,但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险公司依法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余下损失应由李东赔偿。死者系杨女士与李东的儿子,杨女士与李东已离婚,且李东系赔偿义务人,故因死者的治疗及死亡造成的损失,杨女士除其支付医疗费外只有请求赔偿一半的权利。 
        保险公司依法应当赔偿医疗费10000元及死亡赔偿金110000元。因该110000元李东亦享有赔偿请求权,且保险公司依法可以向李东追偿,故宜由保险公司赔偿杨女士55000元,剩余损失由李东赔偿,即133707.41元(医疗费57777.41元+死亡赔偿金281860 元÷2-保险公司赔偿65000元)。最后法院当庭作出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杨女士65000元,李东赔偿133707.41元。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李东既是赔偿义务人又是赔偿权利请求人,虽李东在法庭上同意将赔偿请求权转让给杨女士,但李东负担着接受保险公司追偿的义务,为减少诉累,法院不允许在同一事故中将负有义务的权利转让,故判决保险公司在死亡赔偿金110000元限额范围内赔偿一半给杨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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