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卡被盗刷 单位因保管不力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20-06-18 作者:王宇航律师
医保卡不知被何人盗刷,单位却不能提供发卡记录,卡内的资金损失该由谁承担呢?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物业公司赔偿谢某医保卡资金损失6926.5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谢某于2008年10月8日至2018年3月27日期间在某物业公司工作。2018年5月,谢某在当地人社局办领失业金时,查询到原单位为其办理过医保卡,且在2011年1月25日至2018年8月11日期间该卡被刷卡消费了62笔共计6926.5元。谢某遂找到原单位,要求赔偿其医保卡内消费损失。因双方协商不成,谢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谢某主张的系财产损失,应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处理。某物业公司辩称于2008年年底将谢某的医保卡发给了其主管,后主管将卡给了谢某,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某物业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不能认定某物业公司将医保卡发放给了谢某。某物业公司理应承担保管不力的责任,应对谢某医保卡被刷的资金损失6926.5元负责赔偿。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所以,企事业单位应当增强必要的法律意识,注重管理细节,如果涉及到单位与员工之间的财物交接事项,应该制作并留存书面的交接记录,否则将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保管不力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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