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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屋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在什么样的情况下离婚时可以不分割

发布日期:2020-07-11    作者:庄荣华律师

诉讼离婚律师真实离婚案例
      【秦淮区第一次起诉离婚案】 
      成功守护婚后还贷部分及增值不予分割 
      2016年12月8日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男方,存在长期家庭纠纷,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原告为女方,男方通过多方比较,结合庄荣华律师对于本案的离婚程序、实体判定标准、婚姻法律规定、过错的认定标准、如何保护当事人财产性权益等实战代理经验,最终知名律师庄荣华此案,庄荣华律师仔细研究完当事人的诉讼证据材料后决定全程代理此案。 
      本案由于属于离婚纠纷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户籍地在鼓楼区,故本案在鼓楼法院开庭审理。 

      承办法官:王小娣副庭长【少年庭】。 

      立案时间为2016年9月,离婚时间为2016年12月,历时3个月时间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我方婚后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不予分割,双方各人名下财产归各人所有 
      3、我方不承担40万共同债务。 

      律师点评: 
      本案是男方婚后还贷部分及增值以及车位、存款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最终的谈判沟通中全部都不予分割,实现了当事人的诉讼要求,实现了律师在调解中的重要手段和作用。 
      同时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庄荣华律师通过律师的技巧和代理的策略,本案我方在诉中、质证、举证、辩论等各个环节,都竭尽所能的证明我方众多酌定和法定的理由,为当事人争取多分财产如何列举财产较多的证据顺序和清单也是本案的重点之一,本案当事人自己保存的证据也非常完整,为提供的法律意见也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律师和当事人有效的配合是使得案件获取成功重要的方式。 
      大多数诉讼离婚案件都是因为无法协议离婚而引发的,而中国只有两种离婚方式,第一、协议离婚,第二、诉讼离婚,协议不成,只有诉讼一条路,很多当事人惧怕诉讼的方式,而久拖不决,最终即解决不了眼前的问题,更加容易形成新的问题,而且一味的增加短期的分居时间有时并不能有效明显的提高诉讼过程的效果,一名好的离婚律师在为当事人办理快速离婚,需要各种经验和技巧,这更多的来源于大量的离婚案件研究,以及全面代理男方、女方、原告、被告、过错方、无过错方,能够理解和分析各种人群的利益和利弊的权衡方式,才能更加容易有效的提供对方容易接受的调解方案或者庭审意见,当然诉讼调解离婚是一个重要的方式,而举证、质证,如果陈述优势的理由和证据也是律师必修课,善于借助承办法官的力量,协助法官快速高效地办理诉讼案件,也是律师的重要必备力量和手段。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苏民初 
      原告A,女,汉族,住本市。 
      被告B,男,汉族,住本市。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讼,原、被告于2010年1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0年9月8日生育一子取名C。现双方感情不和,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已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双方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16年12月起每月25日前给付抚养费2000元至其十八周岁止。此款由被告每月支付至原告账户。 
      三、被告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周起隔周探望C一次,具体探视时间为周六上午9点至下午8点,由被告自行接送,C寒暑假期间,逢寒假被告探视7天(时间连续,可共同生活),逢暑假被告可探视20天(时间连续,可共同生活)。 
      四、被告于2016年12月17日前将20支猫归还原告。 
      五、被告于2016年12月17日前将马自达3车一辆归还原告。 
      六、各人名下财产归各人所有。 
      七、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庄荣华律师分享离婚财产分割核心方法: 
      一、婚前一方买的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房子怎么分 
      1、双方的意愿优先先于法律的规定。 
      就上述案例和法律规定,首先应当尊重离婚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先看双方当事人能否就此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关于婚内共同还贷上涨部分如何计算的问题。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中对于婚内共同还贷上涨部分究竟如何计算,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各地法院的具体算法不一。 
      根据人民法院的倾向性意见认为,夫妻婚内共同还贷上涨部分=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房产上涨率(房产上涨率=房产现价格/房产成本),房产成本则等于购房时房产价格+共同还贷的利息部分+其他费用(比如契税、印花税、评估费等)。 
      当然上述计算方式并非决定房屋补偿款的因素,房屋补偿款是否合理,还要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公正裁判。 

      二、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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