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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抢劫罪的行为结构

发布日期:2020-07-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抢劫罪的行为结构

  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取公私财物。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是手段行为;强取公私财物,是目的行为。

  1.手段行为:必须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

  (1)暴力方法。

  暴力内容:对被害人不法行使有形力,使其不能反抗的行为,包括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还包括故意杀害被害人的情形(彻底压制对方反抗)

  暴力对象:必须针对人实施(不包括对物暴力),具体包括财物的直接持有者、保管者、有权处分财物的人以及其他妨碍行为人劫取财物的人(包括财物的辅助占有者或者协助占有、管理财物的人、财物占有者的家人、有一定看管能力的儿童)

  暴力程度:要求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质。

  (2)胁迫方法。

  胁迫方式:语言或者动作、手势。

  胁迫内容:一般要求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以将来实施暴力相威胁的,以及以当场立即实现损毁名誉、毁坏财物等非暴力内容进行威胁的,不成立抢劫罪,可以成立敲诈勒索罪。

  (3)其他方法。

  其他方法:暴力、胁迫之外的其他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行为。

  第一,采用药物、酒精使被害人暂时丧失自由意志,然后劫走财物,成立抢劫罪。

  第二,将具有反抗能力和意思的人反锁在房间,将其他房间的财物拿走的,成立抢劫罪。

  特别提示:

  没有实施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行为,绝对不成立抢劫罪。单纯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取走财物的,仅成立盗窃罪。

  2.目的行为:强取财物,即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

  (1)行为人自己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

  (2)迫使被害人交付(处分)财物;

  (3)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行为,乘被害人没有注意财物时取走其财物;

  (4)在使用暴力、胁迫等行为之际,被害人由于害怕而逃走,将身边财物遗留在现场,行为人取走该财物。

  3.因果关系: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与夺取财产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1)只要能够肯定上述因果关系,就应认定为抢劫(既遂),不限于“当场”取得财物。

  (2)如果不能肯定上述因果关系,即使当场取得财物,也不能认定为抢劫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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