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货物退税率的税务稽查
出口货物退税率是指应退税款与计算退税的出口货物价格比例。计算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率的退税率,应按增值税法规规定的退税率和经国务院批准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计算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税额的退税率或单位税额,应按《消费税暂行条例》和有关税务法规规定的税率执行。
出口货物退税率与征税产品适用税率的税务稽查方法基本相同。税务稽查应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企业应将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划分不清的,应当从低确定退税率;二是对于申报的出口货物名称不完整,与确定退税率相关的情况又未标注,也应从低确定退税率;三是当货物的适用税率发生变动时,退税率也应随之发生变动。
二、应退增值税税额计算的税务稽查
(一)生产企业免、抵、退增值税税额计算的税务稽查
出口货物应免、抵、退的增值税税额,应根据生产企业于每季度末申报的出口及内销货物,区别不同情况进行计算,并按照“先内后外”顺序进行审查。
1.当期应纳税额计算的税务稽查
当期应纳税额是指生产企业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全部进项税额与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税额之差额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税务稽查时,首先应审查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的计税依据和当期全部进项税额,进而确定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和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然后审查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及退税的税额。税务稽查时,可将前述审定的出口货物销项金额、退税率及《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17%或13%的税率代入下述公式,然后复算生产企业计算的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看是否正确。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抵、退的税额=销项金额×(增值税条例规定的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上述所说当期均指一个自然季度。
最后,将审定的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及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代入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验证生产企业申报当期应纳税额是否正确,并核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的明细账借方发生额,看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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