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关系变动
发布日期:2020-07-17 作者:杨谦律师
相关法条:
1、《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物权法解释(一)》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
具体法律文书如下:
(1)行使离婚请求权所形成的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生效判决、调解书。
(2)行使可撤销婚姻撤销权所形成的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判决、调解书。
(3)行使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所形成导致共有物所有权变动的生效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
(4)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
(5)行使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所产生的胜诉生效判决。
(6)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所形成的生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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