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消费权益 >> 查看资料

经营者标明身份义务

发布日期:2020-08-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履行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一旦约定生效,经营者应当履行承诺。当然,约定内容应是法律、 法规许可的事项。如果约定内容违法,比如约定提供毒品,则不受法律保护。

  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

  经营者履行这一义务是与消费者实现监督权相对的。它要求经营者切实把消费者当作上帝, 认真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在质量、价格、品种、数量、服务态度、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经营作风,提高经营水平,更好地服务于消费者。同时也达到其营利的目的。

  3、提供安全商品和安全服务的义务

  (1)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3)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4、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

  (1)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2)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3)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5、标明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1)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2)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6、出具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义务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2)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7、保证质量的义务

  (1)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2)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4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