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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贵峰:国家赔偿法修正应体现更大国家诚意
www.110.com 2010-07-21 10:22

  人的本质,绝不仅仅是由经济消费、物质财产便能说明的,更是由人格、尊严、情感所构成、决定的。因此,任何权利的受伤,便不可能只是经济物质、工资收入层面上的受损,更是精神人格、尊严上的受难、创伤。那么,为了向这种受难、创伤表达最充分的致歉,彰显国家最诚挚、富于善意的责任感6月22日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修正案草案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同时,草案还增加赔偿义务机关增举证责任,如规定“被羁押人在被羁押期间丧失行为能力,赔偿义务机关需承担举证责任”。此外,财产遭遇违法征收征用,受害人也可获国家赔偿。(本报昨日12版)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其行为给公民、法人权益带来不必要的损害,国家也有出面赔偿的义务和责任。《国家赔偿法》的这一立法精神,无疑既表征了国家权力应有的谦卑、克制,也彰显了其对权利必要的尊重和敬畏。而就基本的政治伦理而言,这实际上也是一种基于“制约权力、保障权利”法治原则的国家诚意和善意的重要体现。所以,14年前,当《国家赔偿法》正式出台实施之时,获得了空前的称颂和赞誉,被誉为中国民主法治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然而,14年来,这一“里程碑”所标识的法治路径,却远非顺畅,反倒是充满了令人备感尴尬、苦涩的坎坷。一方面,真正的赔偿案件太过稀少、与社会实际完全不成比例———太多理应得到国家赔偿案件,却没能得到赔偿。另一方面,即使是那些十分有限的获得赔偿的案件,赔偿的范围、标准也显得极为寒碜、少得可怜,甚至连聊胜于无都谈不上。由此,14岁的《国家赔偿法》,被一些学者评价为“实施效果最差的法律”,民间甚至有“国家不赔法”的嘲讽。

  现在,国家赔偿法修正草案再次提交全国人大,我们当然充满期待。从媒体现已披露的信息来看,其中不少修正内容确实在提高国家赔偿的范围和可及性上做了积极的改进,如“程序合法也需赔”、“财产征用受损也可获赔”扩大了赔偿的范围、边界,“增加赔偿义务机关举证责任”提高了获赔的便利性、降低了索赔获赔的成本和难度。

  但同时不得不说,从国家赔偿法理应体现的更大国家诚意和善意———让公权力更充分地受制约,让公民权利更得保障、更受尊崇———来看,现有的立法修正,仍显得远远不够。如在赔偿范围、对象的问题上,仅仅只增加了那些情况下应该赔偿的范围,而没有进一步增加国家赔偿还应赔偿什么的范围———像精神损害赔偿这样的重大问题,便没有被明确地纳入进来。再如,在赔偿标准上,上述草案也没有明确提及相关的修正,而现行赔偿法所确定的以平均工资为依据的赔偿标准(如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每日仅需赔偿一天的平均工资)的不合理性、荒诞性,早已是久遭诟病、众所周知。在著名的陕西“处女嫖娼案”中,受害人麻旦旦被违法限制人身自由两天,仅得国家赔偿74.66元。而湖北省京山县杀妻冤案主人公佘祥林,蒙冤入狱11年,最终所得到的国家赔偿也仅是11年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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